一图搞明白非因工负伤
2024-11-08 13:33:4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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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因工负伤是指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时受到的伤残或死亡。这类事件可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工作或需要医疗治疗,从而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该图表通详细说明了非因工负伤的定义、范围、分类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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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医疗期满    
     终止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被评为1-4级伤残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可解除    
     被评为5-10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    
     终止    
     非因工负伤职工在医疗期内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  
     不可解除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    
     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顾上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剔除休息日、节假日)    
     工龄10年以下:在本单位司龄5年以下,医疗期3个月;司龄5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工龄10年以上:本单位司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司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9个月;司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12个月;司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18个月;司龄2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    
     医疗期9个月的,按照15个月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    
     医疗期6个月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医疗期6个月以上,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伤残等级    
     1-4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6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10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非因工负伤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规定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    
     鉴定为5-10级伤残    
     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鉴定为1-4级伤残    
     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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