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可解释工具的审查
2025-06-12 23:05:41   0  举报             
     
         
 深度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部分司法实务滥用释明权
  法院可作出新诉讼资料释明
    释明依据:要件事实+间接事实+证据资料+法官职务上已知事实
  重点规范一:《证据规定》第53条焦点审理规则的功能阐释
  实务现状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释明制度受当事人主义约束
  革新释明范围理论
  新诉讼资料释明不合法
  释明属性:职权与义务的二元化构造
  提出释明规范方案
  问题提出
  理论基础
  释明救济
  新诉讼资料释明
  研究价值
  法院总体上消极对待释明
  纠纷一次性解决
  研究思路
  释明制度与当事人主义无关
  贯彻人民司法理念
  规范解释
  不得类推适用
  提出宽松化命题
  释明范围限缩化
  争议焦点
  特殊实体法属性
  解题思路:法官释明范围的“适度宽松化”
  法律观点释明
  理论分歧
  理论检讨:法官释明范围不限于诉讼标的政策需求:释明对纠纷实质性解决的作用制度协同:释明范围与既判力范围的关系标准重构:以诉讼目的限定法官释明范围
  权利抗辩之释明
  属于释明权而非义务
  处分主义与释明制度的关系重述
  为积极释明提供基础
  重点规范四:《九民纪要》第36条合同效力释明的逻辑展开
  体系建构
  防止裁判突袭
  重点规范二:《合同编解释》第66条违约金调减释明的分析
  民事诉讼中人工智能证据的审查方法研究
  法定释明禁止
  理论背景:修正辩论主义背景下的释明制度规则审视:从辩论主义三命题检视释明范围法官中立:法官扩张释明范围不违反中立原则律师代理:当事人诉讼能力需要法院释明补足
  实现纠纷实质解决
  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释明对象:关联性正面标准+不超出诉求利益范围负面标准
  重点规范三:《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禁止释明的限缩解释
  我国释明规范的立法论建议
  释明条件优化
  释明保障
  研究内容法官释明范围“适度宽松化”提出、证立以及制度构建
  修正辩论主义对释明范围之影响
  释明范围宽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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