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及民诉
2025-12-05 21:33:2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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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总则
汇总问题
法考分值
试卷一
刑法24% 36分
刑诉23% 34分
行政与诉讼法15% 23分
理论法35% 53分
国际法2.6% 4分
试卷二
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9% 14分
民法31% 46分
商经知37% 56分
民诉23% 34分
客观3+3小时,100+100题
主观4小时
盲点
善意专题
善意相对人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第三人
债的转让
让与担保
必考点
因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
涉他合同
监护
遗赠可以撤销
必备知识点
8种违约责任的过错责任归责
赠客保仓委多承租
4种实践合同
定借自保
生效143,可分156
除斥期间:重大误解90天,胁迫1年,最长不超过客观标准5年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权
唯一财产权
一切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分性
我国司法实践承认物权的有因性
一、民法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二)要素
主体
自然人
一般规则
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人一切法律行为无效
只能由代理人代理实施
接受赠与无效,抛弃无效
胎儿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岁以上,不满18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成年人
例外有三
纯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收无论价值有多大的压岁钱时长辈鼓励说好好学习
利益远大于义务:10万元钢琴和1万元的钢琴课,有效
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000元,人身权无效)
法定代理人追认
民事责任能力
身份证明和住所
特殊规则
监护制度
法定与意定监护
未成年人
成年人
意定监护
与二奶意定监护
财产和二奶共同共有无效,违反公序良俗
遗嘱指定监护
一方死亡,一方健在,可以遗嘱指定监护
即使有法定监护义务也可以再协议监护
监护争议
监护终止
除故意犯罪之外,可以恢复监护
特殊问题*5
监护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尊重真实意愿原则
特殊监护状态
紧急监护与临时监护
民政部门终极责任(兜底)
委托监护
分配监护职责,不能分配监护权
无限人受损
监护人侵权
诉讼时效按新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成年之后开始计算
按原则,除了维护权益,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随意处分导致被监财产损失属于侵权
股票高风险,赔了算侵权
买房子属于维护权益,贬值属于正常市场风险不侵权
第三人侵权
诉讼时效从监护人主观开始
真题错题
法定代理人
死人捐献器官=所有第一顺位共同同意+书面
婚姻终结,继父母无监护责任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定义
条件
2年+3个月
后果
指定财产代管人
指定方式
法律地位
财产代管人变更
撤销
宣告死亡
定义
条件
主体
利害关系人喜爱那个法院申请(无顺序)
要债
经济利害关系人
债权人等直接找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除非不死会损害权益(合伙决议)
分遗产
配偶、父母、子女
可以当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丧偶儿媳、女婿
没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旁系顺位补上
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的旁系
4年(意外事故后2年或有关机关证明后0年)+1年(0年的+3个月)
程序
子主题
后果
被宣告死亡而实际上未死亡的,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
婚姻关系
收养关系
继承关系
基于继承法的财产流转
子主题
非基于继承法的财产流转
两户制度(商个体)
合伙
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分类
法人民事能力
权力能力
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
种类
意思机关(决策机关)股东会
执行机关(董事会)
监督机关(监事会)
代表机关(意思表示机关)
法定代表人
单一制
与法人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签字的手)
vs工作人员
表见代表被视为有权代表
法代永远有权代表;无权代理不等于表见代理
相对人善意
消极善意即可,不知情即可,无须证明
超越经营范围不是表见代表
一案一表
内容
权利
法定分类*8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享有
具体人格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身份权
自然人享有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继承权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股权
自益权
共益权
其他:购买基金、保险获得的权利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其他合法权益
理论分类*5
内容与性质
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性权利
义务人是否特定
绝对权与相对权
权力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从权利
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
既得权
期待权
期待权有约束力
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按权利作用分类*4
支配权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缔约过失
物上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停止侵害
人身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抗辩权*6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一共七大法定抗辩权:永久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的先诉抗辩权、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形成权
三性
单方性
一次性
时间性
分类
是否通过诉讼来行使
简单形成权(追认权)
形成诉权(撤销权)
形成还是消灭法律关系
积极形成权
消极形成权
义务
特点
产生依据是法定或约定
为实现权利人利益
一种约束状态,违反承担法律责任
分类
法定或约定义务
合同义务中
对债务人的
基本义务(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间接义务(对己义务)
责任(第二性义务)
分类
违反的义务和侵害的对象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多人责任
按份责任
无法无约,视为按份,份额难定,视为等份
连带责任
真正连带
每个人承担全部份额,不可追
不真正连带责任
追偿全部
连带责任保证
部分连带(半连带)
过错范围内的追偿
无限人侵权,监护人全责,受托人过错范围内连带
补充责任
有顺位的责任,不限范围
教育机构对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承担方式
预防性
救济性
财产
人身
惩罚性
免责事由有四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见义勇为受损
紧急救助
英烈保护
客体
(三)民事法律事实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事实行为
无意思表示+引起法律效果
装修房子,贴了别人的地砖
事件
自然事件(天灾)
社会事件(人祸:战争,罢工)
死亡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一)概述
概述
特征
核心是意思表示
定义
地位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行为
概念辨析
情谊行为没有效果意思
情谊行为,民法不予调整
事实行为无需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与情谊行为,都无需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必须是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与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意思能力
形式
明示
口头
书面
默式(无语言)
推定(作为)(有行为)
沉默(不作为)(无行为)
生效
有相对人
以对话方式(当场的)——了解主义:相对人知道内容即生效
非对话方式(不当面的)———到达主义
数据电文形式?——主观主义
约定》制订》知道
无相对人———发出主义
遗嘱
可以藏起来,无需相对人到达或者了解才生效
遗产给法定继承人留,意定给二奶无效,违反公序良俗
以公告形式———发出主义
学校公告
悬赏广告
民法典一锤定音为要约
法律民事行为的分类*8
成立时数量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形成权
放弃继承权
遗嘱
免除
双方
悬赏广告
多方
决议行为、设立行为
以行为主体和表决程序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行为
子主题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
交付实物为标准
诺成与实践行为
子主题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相互依存关系为标准
主、从民事法律关系
7.内容是设定义务还是处分权利
负担行为=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物权或准物权行为
准物权行为:债权转移行为
8.财产给予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我国司法实践)
无因行为
单务与双务合同
双方负有对等的权利义务vs一方只有义务,一方只有权利
权利义务具有牵连性;有抗辩权,单务合同无抗辩权
单务合同
一般是实践合同只有4个
(人)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定金合同
保管合同
也有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子主题
子主题
子主题
有偿与无偿合同
(二)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3
民事主体
意思表示
行为标的(明确或可能明确)
特别成立要件
根据法定或约定,行为成立还需要特别的事实要素
生效143
内容合法性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强制规定分为效力性的、管理性的。违反管理性的强制规定,不当然无效,只会行政处罚。
违反地方性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会导致行为无效,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
不违反公序良俗
主体适格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非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限制
相应财产行为有效,司法实践1000元为限。
人身行为无效。改名结婚
完全的,有效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5
戏谑表示(开玩笑,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无效
虚伪表示
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
碍于情面
虚伪表示(双方虚伪表示)
伪装行为一定无效
阴合同一定无效
隐藏行为以生效要件,来进一步判断
阳合同效力再判断
误传=重大误解,按照重大误解规则处理。
重大误解唯二
表达错误
错误表达
内容错误
对象错误=重大误解
与签名错误相辨析
行为性质错误=重大误解
误把买卖当赠与
不自由*3
欺诈。
消极欺诈,有告知义务却隐瞒真相。(卖死过人的房屋却不告知)
积极欺诈,编造虚假信息(如卖假货)
三方欺诈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的,才有撤销权
如果相对人善意的,则合同有效
胁迫
以非法黑料相胁迫
自胁迫消失起1年
显失公平(趁人之危)
(三)效力种类
无效(叉号)
特点
自始无效
非法收入溯及收缴
绝对无效
无法弥补
当然无效
无需法院宣告
类型
特殊问题
行为人与相对人合谋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
艺人与影视公司串通,损害经纪公司利益
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甲与另一公司串通,骗取总公司财产,不属于,因为甲与总公司不是他人,而是一体的。甲与分公司一体,分公司与总公司一体。只构成无权代理,可撤销,而不是恶意串通无效。
虚伪表示(阴阳合同)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效力待定(问号)
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
生效与否还需要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判断
权利人追认(权利人给擦屁股)
不追认则无效追则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自收到催告起30日可以追认
在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都可以撤销
相对人的催告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类型有四只讲两个
限人实施的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
可撤销的(对号)
特点
行使撤销权之前,法律效力存在
撤销权的行使依据权利人的意思
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类型*5
误传
第三人转达错误
过失,则重大误解
故意。意思表示不成立,行为不成立
欺诈
一方欺诈,受害方有撤销权
三方欺诈(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对方(受骗人的对方)(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享有撤销权(如果对方不知道欺诈,第三方处于好意协助欺骗受骗方,则受害人没有撤销权)
不知欺诈没有撤销权,受骗方最终只能以根本违约救济,行使解除权
胁迫
一方或者三方胁迫手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需对方知道,胁迫即可撤销
胁迫主客观要一致:主观胁迫的意思+客观胁迫行为(不考虑是否具有胁迫能力)
不考虑是否具有胁迫能力
处于合法原因进行胁迫不算胁迫
趁人之危下的显失公平
成立时就显失公平,不能事后显示公平。
要有受损结果
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基于重大误解
可以单方可以双方
撤销权
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
自始无效
除斥期间,从次日起算
主观标准
1年和重大误解90天
应当知道:邮件到达邮箱之日起,,优于知道之日
客观标准
5年和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
一直不知道某种事实,主观标准一直无法起算,客观标准就会起算(否则除斥期间可以无限延长)
特殊问题*2
重大误解再解读
类型*4,见错误重大误解
撤销权排除
风险行为
保证行为
三方欺诈胁迫的救济问题?
(四)无权处分
债权行为
依据143条进行判断
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有可能有效,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可撤销,取决于是否符合143条
物权行为
原则上不引起物权变动,除非善意取得(法律拟制)
15岁把别人东西卖给第三人100块的物品即善意取得
(四)受约束的 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对条件的限制
行使形成权一般不附条件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使抚养权不得附条件
对附条件的保护
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法律视为不成就或成就
条件类型
以行为效力为标准
生效条件和失效条件
以条件的发生与否为标准
积极条件:以事实发生为条件成就
消极条件:以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
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受当事人意思左右为标准
随意条件
偶成条件
混合条件
条件的特点
将来性
必须是将来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算,包括行为和事件
合法性
意定性
不确定性
当事人仅指行为当事人,当事人无法精准预料
附期限
期限的特点
确定性
意定性
法定期限不是附期限
遗嘱的定性
必然死亡,具有确定性,不是附条件的
遗嘱期限是法定的(立遗嘱人死亡之后生效),不是意定的,因此不是附期限的和不是附条件的
期限的类型
以效力影响为标准
延缓期限:限制行为效力的发生
解除期限:决定行为效力的丧失
以期限的到来是否确定为标准
确定期限(几月几号)
不确定期限(第一场雪)
对期限的限制
约定期限过于久远,违背常情(海枯石烂)
附负担(义务)
负担与条件
性质
负担只能是行为(履行义务)
条件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事件(是一种事实)
效力
负担不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条件的可以终止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确定性
负担具有确定性,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履行
负担具有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条件不具有履行的强制性,因为条件成就与否并不确定
不履行义务,根本违约,法定撤销权(赠与),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承认物权的有因性,撤销具有追溯力,物权自始没变动,原物返还或不当得利请求权
(五)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委托合同
特点*4
目的是处理或管理委托人事务,该事务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
其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因此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
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解除时也不要式
原则上无偿,除非有特别约定
委托人的给付义务
支付费用
预付费用和偿还费用(受托人垫付的需要偿还)
支付报酬
赔偿义务
重复委托和共同委托
任意解除权及限制
无偿合同:1.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2.直接损失
有偿合同:1、无论解除时间不当与否,都可以解除2.直接损失和3.(间接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终止
立即终止
委托人死亡、终止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代理制度解析
定义
授权行为
代理行为
特征
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使命
事实行为
依法定不得被代理的行为,结婚离婚
依约定不得被代理的行为,由本人亲自实施,如服务性合同
依行为性质不得被代理的行为,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收养
代理行为的一切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法律效果指权利义务
授权行为
单方性
被代理人(本人)授权之后,无论代理人回复与否,授权行为成立
独立性
授权行为和基础关系相分离
无因性
基础关系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效力
基础关系与代理权
基础关系即合同关系
代理行为
本质是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以代理人为标准,行为能力以被代理人为标准
以代理人视角为眼睛,以被代理人能力为承担
要求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代理与相关概念辨析
代理与委托合同
代理与代表
代理与使者
二、代理权产生滥用和终止
产生
基于委托授权而产生的是委托代理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是法定代理
滥用
双方代理
自己代理
串通代理
终止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三、代理分类
以何人名义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显名的
隐名的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选择权
代理人的数量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本人与代理人是否具备劳动关系
一般代理
职务代理
代理权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复代理
四、无权代理
效力有待于特定人的特定行为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通知或诉讼)
善意相对人的请求权
继续履行的合同责任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缔约过失责任,且损失赔偿不超过预期获利
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善意的不超过预期获利
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特殊形态表见代理
定义
表见代表=无权代理+权利外观+被代理人有过错
特征
行为人有有代理权的外观或表象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积极善意更加善于消极善意(待定中的不知情),因此有效
负有举证责任,要有证据证明其是有权代理
法律后果
有效
被代理人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对人有撤销权
举证责任
代理人举证恶意
相对人举证有权利外观
真题问题
代理权滥用
被欺诈都是以代理人视角
被代理人明知,欺诈可撤销
代理人明知欺诈,恶串损三无效,就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冒名行为
事实行为,侵权追责
法律行为
相对人注重交易身份
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不注意交易身份,有效,买一袋面
无权代理vs无权处分
举证责任
表见代理
相对人不自证善意
代理人证明恶意,否则承担责任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起算点从次日开始
诉讼时效
概念
客体
例外
正在进行的侵害
三大基础物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对人身正在的侵害
如果是医疗费(人身赔偿损害),则有诉讼时效
非请求权的不用
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之诉用除斥期间
道德请求的不用
三养费用
三个债不用
找银行要本息+债权本息+物业要维修基金(流动性太大,见到就要)
存款本息请求权、债权本息请求权、缴付出资请求权(司法实践中的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不动产+登记动产不用
分类
主观标准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殊诉讼时效
1年
2年
4年
5年
客观标准为20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例外2年+10年
经过
起算
一般情况
例外有3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计算
分期履行,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默认是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侵权
法定代理人标准
法定代理人侵权
新的法定代理人标准
成年人标准(独自谋生)
中止,暂停计算
法定事由*5
不可抗力
无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不能参与诉讼活动)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债权人找不到继承人,无法主张债权请求权)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非法拘禁)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法官自由裁量)
法定时间和法律后果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或者发生在前,延续到最后六个月)
法律后果: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
法定事由*3
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要债)、义务人同意履行(明示同意或者默示同意)
主张部分债权及于全部债权
延长
届满
义务人产生抗辩权
义务人(可以)自愿履行,(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包括审查、提醒)
原则上一审不提,二审不能再提时效抗辩权,有新情况、新证据除外
时效利益的抛弃
不得事前抛弃,可以事后抛弃,抛弃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明示抛弃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默示抛弃
实际履行 义务
实践争议问题,部分放弃还是整体放弃?
部分放弃,部分重新计算,对其他部分不负责
错题
债务人主张时效+保证人承担债务=不可追偿
债务人不主张时效+保证人承担=可以追偿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其长短1+5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之对比见P95
除斥期间可以事前约定,起算时间可约定可法定
绝对不变期间、不可放弃
消灭实体权,法官主动援引
一旦行使,除斥期间经过
重大误解90天,胁迫1年,最长不超过客观标准5年
民诉三部分
总论
概述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和解与调解
三大类型
一般调解、和解协议≠合同
人民调解协议和执行和解协议=合同
诉后,有强制执行力
双方同意、三方签章的法院调解协议和调解书(法院制作)=判决=强制执行力=直接去执行庭
调解详解
仲裁调解=裁决=强制执行
法院调解
调解书
一审调解原则应当制作调解书,但是例外有三
二审必须制作调解书
二审和解
依申请制作调解书
二审和解撤(起)诉,法院应当审查,符合条件应当准许
仲裁
民商事仲裁
强制执行力
仲裁结案方式
调解=裁决
仲裁和解无执行力
或裁或诉,一裁终裁(二审终审)
劳动仲裁(行政仲裁)
先裁后诉
诉讼
强制执行力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合议与独任
合议
争讼
非讼
非讼原则基独,一旦合意则重要
除非数额大的担保物权,采用合议
独任
二审独任
一审简易,无论判+裁
一审裁定,无论普+简
一审独任
基层,简单
简易
小额诉讼
非讼
主体
当事人
诉讼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
法院
先立规矩
财保
先执
送达
客体
诉
请求主体
诉种类
确认,给付,变更
与非讼司法确认无关
反诉
源基牵连
同一关系,事实,因果关系(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辩论终结前即宣判前
反诉本诉用一个程序
独立的诉
反诉吞并本诉,反驳完全否定原请求
诉的合并
要么主体合并
主体不同,诉相同
必须是共同诉讼
可以是必要的或普通的共同诉讼·
要么客体合并
主体相同,诉不同
单纯合并
若干个诉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合并审理但是分别审理和判决
选择合并
基于若干诉讼标的,提出同一诉讼请求,构成选择合并。法院对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择一审理
预备合并
一个诉是另一个诉的先决条件,根据主诉的审理结果决定是否对预备合并审理
诉讼标的
诉讼理由
证据证明
八大证据
证明
主观
证明责任
客观
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
免证事实
证明过程
证明标准
逾期提交证据
客观原因+对方无异议=未逾期
主观原因
故意/重大过失=不采纳;除非是基本事实则不得不采纳,且又训又罚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采纳但只训不罚
自认与认诺
自认
诉讼代理人自认视为被代理人自认
认诺
只有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才能认诺
五大程序
诉讼程序
争讼
一审+简易
起诉与受理
撤诉与缺席判
诉讼障碍
裁判结果有四
公益诉讼
三撤
与再审程序
再审优先,恶串损三除外
提出主体
有独三
无独三
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
虚假诉讼导致损害债权人利益
对妨害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可提三撤
在执行程序中
三撤+担保=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如果法院不中止执行,就案外人执行异议
异议成立,就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被驳回
原裁判错误
通过三撤或再审救济
未提三撤,可以申请案外人再审
已提三撤,不再审
原裁判没错,只是执行标的错了
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简易
基独一审、两审终审、可上诉可再审
可简化的:事实认定(证据)+裁判理由
小额
一审终审
再审+上诉
只能向原审申请再审
以不该适用小额提起的再审,可以上诉
以实体判错,不能对再审上诉。
可省略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
无需准备直接举证和答辩
二审
二审调解
新诉求
先调解再另诉
老诉求:漏事漏人
撤上诉
二审宣判前都可以申请,但是由法院裁定
撤上诉,一审不必然生效,看上诉期内对方是否上诉
子主题
补充知识
二审审判结果有五
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肯定
只能发回
应当发
严重违犯法定程序
调不成再发
漏人
漏事
例外
应离未离
二审提新诉求或反诉
只能改判
事实错+法律错=应当改判
基本事实错=可以发回
可改可发
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驳回起诉
根本否定(不该受理)
再审
启动有五
当事人申请再审
再审事由=证据错+法律错+特殊事由*3
法院审查 再审申请
程序十分慎重:合议庭审查+是否受理考虑3个月+院长延长
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法院
原则只能向上一级申请
一多双公
协商一致,可原审可上级
协商不一致,只能由原审
最常见的不要浪费时间
最高+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交给其他法院审理(也可以是原审)
但是中院和基层只能自己审
不能申请再审
离婚不再审
离婚已分割财产可以再审,未分割财产应当告知另诉
非讼程序不再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法院不作为
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
检和法
法院决定再审
自己发现错误
上级发现错误
自己提审
指令原审上级提审
检抗诉
同级提建议或请上级抗上级
法院应当受理
检法任何时间发现,都可以纠正
检法启动再审,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的,不停止再审
再审不审新诉求
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另诉(否则不受理)
案外人再审
案外人
审理和裁判
申请期间
主观6月+客观6月
法院花3个月决定受不受理
应当终结审查
救济
对再审裁判可以上诉,但是不可再审
非讼
非讼程序
特
特点
基独30天,不上诉不再审,只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主体
物保权人
(债务人)自杀排除最常见的普通抵押人
被质押人
被留置人
被抵押特殊动产人
管辖
财产地/登记地+基独
确认人民调解协议
管辖
双方住所地+财产地+调解地
排除
身份关系
有专门程序管的
知产
绝对权
以及应当适用其他特别程序的
督
支付令
债权人申请
15日债务人不异议,强制执行
提异议则失效,7日后自动在本法院起诉
债权人想改变管辖的,7日内反对
公
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
执行程序
执行管辖
法院文书
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地
其他文书
被告地+财产地
仲裁文书
+中院
支付令——谁制作谁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涉外程序
涉外管辖
牵连管辖
排除身份无住所
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地
专属管辖
都是高端业务
公司诉讼
公司所在地管辖——但是可以在国内协议管辖
知产诉讼
中外合资
应诉管辖
平行诉讼
外国先受理
外国先于中国受理
申请中止
不方便原则+无排他管辖协议
被告提异议+中国不方便*5
六大要件一个都不能少
仲裁程序
我借别人的东西要被执行,如何救济
诉讼中,以有独三提参加之诉,告本诉双方
生效后但执行前,提三撤
如果不同主体提再审则再审优先
已经到执行程序,只能提案外人执行异议
分两种情况讨论
判决错误
如果异议成立则中止执行
如果异议被驳回:要么三撤要么再审,如果之前已经提了三撤,那不能再审;反之亦然
判决正确但是执行错误
异议成立
申请执行人如何救济:提许可执行之诉。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救济:对案外人提所有权确权之诉。东西不是案外人的,是我的。
异议驳回
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分则
财产关系
物权
一、物权概述
特征*6
存在于人体之外
主要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可以有体或无体(用益物权)
独立成一体
能满足人的需要
垃圾
具有稀缺性
空气
为人能支配
月亮
分类*7
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影响其价值
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涉及专属管辖
自由流通
自由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是否被替代
替代物(种类物)
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能否继续履行
两个独立的物的从属关系
主物与从物(客观经济上从属于他物,补充他物的效用)
分割是否影响经济价值(单价)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原物与孳息
原物
孳息
天然孳息
不能对产出物进行改造加工,否则是物的形态变化
法定孳息
自己利用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和劳务报酬不是法定孳息
能否重新使用
可消耗物
不可消耗物
基本原则
占有
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自力救济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是侵权请求权
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债权保护
赔偿请求权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
占有分类
一
有权占有
间接占有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二是否想当物主
自主所有
他主所有
占有辅助人
二、物权变动规则+三D例外(+1)
基于法律行为的—— 需要公示
动产交付
现实交付
特别有二
委托交付
拟制交付
观念交付*3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准不动产
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债权人
不动产登记
登记原则上是生效主义,例外是登记对抗主义(例外的例外,404规则)
效力问题
登记方式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 无须公示*4
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继承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等于 继受取得
例外是继承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受遗赠
基于死亡事件,非基于法律行为
但是继受取得,基于权利人意思而取得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不急于意思表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规定:征收
事实行为:建造、拆除
(基于自然事件:地震毁坏房屋,物权消灭)
三、自物权
立法分类
国家所有权
绝对属于国家所有
可国家可集体
可国家可私人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取得
原始取得*8
善意取得制度
有权占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善意包括不知情+合理价格)
遗失物+4物
拾得遗失物
不是无主物、抛弃物、盗赃物
拾得=发现+占有
拾得人义务
通知
妥善保管
返还义务:法定强制性义务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
权利人不明
添附
能够分开,排除恶意
加工
加工后远超原物归远超,除非恶意加工
不能分开,物尽其用
附合
混合
先占
劳动生产和收益
征收
没收
继受取得
基于所有权人意思取得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特殊现象*3
特殊类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议事规则——资本决+人头决
普通事项双1/2
重大事项双3/4
特殊限制:相邻关系(相邻权)
特殊主体:主体关系——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
2/3
共同共有
四、他物权
用益物权
两个居住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三个使用
地役权
需役地人 为便利而使用 供役地人的 供役地,使供役地负有一定负担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物保)
清算程序
协商拍卖、变卖或折价(市场估值)
担保物权的设立
抵押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
动产合同成立即设立
登记只是对抗要件
但是不对抗正常经营
质押权交付或登记
普通动产交付设立
权利质权登记设立
留置权法定
抵押权
一般
概念
抵押权的设立
动产抵押,生效即成立
不动产抵押,生效且登记,否则不成立
权利抵押,生效且登记
抵押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地一体主义
抵房视为一并抵地,反之亦然
违法建筑物抵押
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善三 但不对抗正常经营
403条
动产抵押和对抗规则
404条
正常经营 买受人规则
正常经营:时间、空间加数量
商主体+商品
买受人无论善意与否
不论是否登记,不对抗买受人
抵押权效力
概述
标的物范围
代位物三金(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
提前清偿或提存
从物(设立前产生,参照新增建筑物)
抵押期间与抵押权实现期间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例外*2
抵押不破租赁
1.先租赁后抵押2.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
表见的。
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与三类主体平等受偿
顺位权
顺位的确定——公示在先原则
顺位的升进
例外顺位固定原则
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与所有人混同(买下来了),顺位不变
顺位的处分
顺位的抛弃(单方行为)
原第二顺位者抛弃顺位变成与第三顺位者同一顺位,按抵押权比例受偿
抛弃顺位意味着抛弃对原下位者的优先权,现在处于平等地位了
顺位的变更(互换)(需要被影响到的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先扣除受影响的,再按顺位清偿
顺位的转让
不影响他人,不需他人同意
保全权
处分权
对抵押人的效力
转让抵押财产
追及效力
动产抵押
商品不追及
浮动抵押不追及
通知义务
帮助追及效力+便于判断物上代为金的必要(根据损耗情况)
处分应当通知,否则抵押权人就损耗部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权
抵押不破租赁
先租后抵
先租赁+承租人已经占有租赁物
先抵押后
原则上破租赁,除非表见抵押不破租赁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
汽车先抵押后租赁
善意
出抵权
收益权
追偿权
三个特殊抵押
最高额抵押
一定期间
吊销/破产日
独立性
一旦决算日
更改抵押协议
浮动抵押权
正常经营(效力休眠)
价款债权抵押权
电子笔记有详述,不再赘述
错题
一物数抵
顺位
交换
抵押财产毁灭,抵押权消失,只剩债权
抵押权实现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
债权人与抵押权人混同
混同即消灭,损第三人利益除外
质押权
权利质权
股权、知识产权——登记生效
债权质权
确认或证明债权存在
债务人确认债务
不确认时,质权人举证证明债权存在
质权人通知=债权通知
动产质权
设立
交付=设立
效力
对质权人效力
对出质人效力
三个特殊问题
转质
承诺转质
责任转质
流质条款
质押合同生效,流质条款无效
156条,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借期之前,相当于折价有效?
借期之后,流质条款无效
委托监管质押物(质权人间接占有)
质押合同是三方协议
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
生效日是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
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债务人或其他人放货、保管不善毁损灭失、债权人主张违约责任,法院应当支持
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
出质物有债务人实际控制
质押权没有设立,债权人主张违约,继续交付
质权人通过间接占有不丧失质权
出借或维修人直接占有
浮动质押
如果出质人导致质押物价值减损
损害赔偿物——提前清偿或提存
质权的实现
连续3个月不给付利息
所有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
质权的消灭
质权人 抛弃质权后果
债权人实现债权,有约从约
放弃多少质权,其他担保人免除多少担保责任
一物数保,债务人物保优先
一物自己不保,第三人物保+第四人人保
子主题
质押物价值减损
市场风险,应当预见
非基于质押权人原因
留置权
商事留置
子主题
民事留置
担保物权小结
一物数保
留置权>价款债权抵押权>公示在先的担保物权
一债数保
债务人本人物保优先
但有约定除外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
折价
抵押权人协议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
法院的“以物抵债的裁定书”生效,即变动
拍卖
公开竞拍
变卖
一般买卖
债权
债总则
概论
概念
定义
三要素
主体
客体
债的标的(给付行为)
内容
债权
债务
分类*4
一对多
(债的主体数量)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主体数量:债权债务方都是一人的
简单对选择
(标的数量)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选择权
通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标的是唱歌,选择之债则是唱歌或者跳舞
履行不能
若债务人造成,则债权人追究其违约
若非债务人造成,则选择履行不能的标的,免于承担债务
(多数人之债中的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特殊问题有三
520条之三种人
混同债务人
部分 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的
债权未消亡,债权继续存在,剩余债务人继续连带
清偿债务人
免除债务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之对比
按份共有与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之关系?
(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中的,物的毁损灭失是否根本违约
债的发生原因与法律适用
意定之债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共同行为(设立、决议)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准合同之债(无、不)
债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一般代位权,要件有四
有权且怠于行权
专属债权不能代位:
行使范围:双重限制。以债权人债权额和债务人债权额的最低为限。
债权及其从权利
经过诉讼时效
(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尚未到期
怠于行权
不履行且不起诉或不仲裁(请求给付中断时效不算)
专属人身债权不得代位
劳动报酬(工资)
+其他常见人身债权
有保全债的必要,“无资力说”
有钱或有担保不代位
只能诉讼
提出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自己名义起诉;自己名义接受给付;代位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平等受偿性,多个代位权诉时,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无优先
特殊代位权
自己债权到期之前,次债务时效快经过
以债务人名义
非诉方式(请求履行)
债权人撤销权
诈害行为
无偿
无论相对人善意恶意,直接撤
有偿
相对人主观消极恶意
所以共同被告
目的是防止积极减少财产
在于恢复财产,不是增加财产
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之前的减少财产行为,不可撤销
债的转让
债权转让
通知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务转移
债务加入
连带责任
债务转移
免责
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
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债的担保
担保物权(已讲略)
定金合同
特征
限额性
实践性
认定
无约或者约定不明,推定为违约定金
必须写明为定金,否则不能视为定金
定金罚则
适用对象
排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双方根本违约
特殊问题
违约金
违约后,继续履行并罚违约金(也可以选择适用)
保证合同(三星级)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执行完毕前,拒绝清偿债务
补充责任
消灭的其他情形(687但书条款)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
保证责任确定方法
一般保证: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撤回则视为没有主张
连带责任保证:请求保证人。撤回但是副本已经送达的视为已经主张
保证责任的消灭
主债务消灭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请求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再放弃范围内免除
主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保证合同解除、终止
主债务消灭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变更/转移
减少债务的继续保证
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转移后,担保人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其他
共同保证
保证人的追偿权与清偿承受权
保证人的救济体系
保证人援引
抗辩权
债务人援引,人保必须援引,否则无追偿(有过错)
债务人不援引(即放弃),一定可以追偿(可引可不引)
抵消权
撤销权
反担保
担保追偿权的实现
债务人自提供反担保的,只能是物保,保证已经没有信用了
他人反担保的,人保+物保
担保制度小结(五星级)
分类
特殊担保主体
担保合同无效
反担保
共同担保
一物数保
登记优先
一债数保即混合担保
先实现债务人本人的物保
再可以请求第三人物保或人保
让与担保
只承认狭义让与担保
没有买卖合同,直接转移所有权,
债务清偿,所有权转移
债务不清偿,优先受偿
也叫作处分的担保物权
变卖
折价
买卖式担保,不想要房子
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日后买回
回购条款
担保式买卖,想要房子
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日后履行或者解除
当事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以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
债的消灭
一般
清偿
一般清偿
特殊清偿
履行抵充
有约从约,无约从指定,无指定按法定(法定顺序:费利期保负顺例)
指定
以物抵债
期前的以物抵债
期后的以物抵债
抵销
提存
免除债务
混同
特殊
概念
体系
协议解除
达成合意即解除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效力
溯及力
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法定解除权*7
不可抗力
发生方免责
预期违约
非过错方解除权
迟延履行
合同目的是否有实现的可能性
迟延履行+催告,在合理期限还不履行
催告解除
延迟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径直解除
其他根本违约情形
合同目的不能达到
一般是客观目的
主观动机不问
但是当事人明确说明并以之为成立基础的,动机可以构成目的
不定期合同
随时解除,合理期限之前通知
法定的其他情形
情势变更(公平)
先协商,再申请司法变更或者解除
异常变动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排除风险投资
合同
合同总则
概念与分类
相对性例外*5
合同保全
债权的物权化
买卖(抵押)不破租赁
预告登记
涉他合同
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单式联运合同
分类*10
预约与本约合同
预约合同
定义
类型
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立约定金
意向书与备忘录不是,除非约定具体内容
违反
订立本约或者诚信磋商
违约责任
无继续履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实践和诺成合同
单务与双务合同
订立
一般方式
要约(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事实行为)
承诺
特殊方式
(形式与)内容
合同义务类型
必备条款和普通条款
格式条款
定义
预先拟定、未与协商、重复使用
特点:三要件+1:相对人的附从地位及不特定性(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没有变更的权利)
类型
营利主体提供的,无须证明重复使用
非营利主体提供的,必须证明是为了重复使用
限制
提供方抗辩无效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提供方主张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不是格式条款,该主张无效
约定排除
提供方主张约定不是格式条款的,该主张无效
控制规则
订入控制
异常条款不订入
内容控制
以下内容导致格式条款无效:总则4种、免责506条的2种、497条的三种减免
争议解释
通常理解的解释
通常解释都可以时,不利于 格式条款提供方 的解释
格式条款之外,又约定非格式条款的,非格式条款 优先解释
免责条款
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有约从约,无约按照 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
四要件
在合同订立阶段
违反先合同义务
因违反而受有损害
违反方有主观过错
类型
恶意磋商
欺诈缔约
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
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
所受损害
必要费用
所失利益
丧失订立机会而受到的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差价损失)
两个特殊问题
第三人 缔约过失责任 认定
构成四要件
救济
在不撤销合同,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主张。
受有损失的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都可以请求赔偿
过失相抵:当事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500条和157条关系
履行
一般规则
特殊规则*4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只在先后履行中存在,由先履行人 中止履行
已届清偿期
先履行
同时履行
涉他合同
为第三人设定权利
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只有受领权能
真正利益第三人
可请求权能(拒绝权能)
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由第三人履行(被设定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自愿的)
有履行利益
构成清偿承受(法定债权转让)
没有履行利益
构成不当与无因
履行地点不确定
特殊标的
卖方地点=房子地
付款地点=收款人地
其他标的
交货地点=本地交货
三方合同问题?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
一、概念
因第三人原因的违约责任
代理人
履行辅助人
最广义*13
概述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前提是合同有效
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
受领延迟
无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约定的免责条款(506条排除两种)
不可抗力
违约方部分免或全免
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二、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修理重做更换、退货减价
违约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
五大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
费用支出、丧失交易机会损失
固有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三金
违约金
违约定金
赔偿金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通知到达解除
司法解除
情势变更
与不可抗力区分
合同僵局
合同分则
19种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
交付=风险转移
货交第一承运人=交付=风险转移
到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交付
网上购物签收=交付
特种买卖
商品房买卖
所有权保留买卖
取回权
阻碍事由
已支付75%
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
回赎权
回赎期
回赎期内没有回赎,可以另行出卖
分期买卖合同
例外风险由卖方承担
交付转移所有权,但实践一般保留所有权
出卖人权利
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的1/5以上的
要么一次性付清
要么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
概述
不定期租赁
6个月+期限无法确定+无书面
一般规定
义务
租赁物 权利瑕疵担保
权利
特殊问题有二
转租
2.转租期超过承租期部分对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他们另有约定除外
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
违法建筑的租赁
租赁期20年
一房数租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和所有人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普通购买权
没有通知,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装修费用
转租
融资租赁合同
概论
形式是租赁,目的是融资
租金不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
实质上可以规避4倍LPR的限制,租金远大于买受价格
类型
普通型
三方多个当事人
回租型
三方但是两个当事人
都是有效合同,不是虚伪表示
主体法定
专营 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构造
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承租人收到标的物生效
因买卖合同瑕疵而解除
买卖合同因融资租赁合同瑕疵而接触
违约
最后通牒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无效
虚构租赁物
包括违章建筑
违反效力型强制性规定
可以违反管理型强制性规定(房租备案登记)
租赁物
租赁物归属
有约从约,可以约定象征性支付承租人可以取得
也可以约定归属于出租人。如果返还不能的,可以请求赔偿
无约,法定归属于出粗人
毁灭
故障
保理合同(债权转让)
保理的无因性(独立性)
除非保理人恶意,保理合同有效讨债
追索权
一债数保理
清偿顺位:权利登记>讨债通知>按收费比例清偿
赠与合同
赠与人三个权利
任意撤销权
物权变动之前可以任意撤销
两公一德不许撤
公证公益道德
法定撤销权
严重侵害 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 约定的义务
穷困抗辩权
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
行纪合同(白手套)
中介合同
报告中介
提供信息,房产中介
媒介中介
提供会面机会,婚介所
中介报酬
委托人有约从约,无约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
承揽合同(+建工合同)
建工合同
无效
验收合格,折价补偿
验收不合格,反赔偿
承揽合同
定作人协助义务
定作人拒收+承揽人催告后解除
定作人随时解除
基底>材料
谁提供材料,归属谁
定作人提供基底则归定作人
验收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借款合同
利息支付期无约定
原则上1年1付利息
借期不满1年的,本息一起还
合伙合同
合伙执行人
份额转让
内转通知,外传一致同意
合伙终止
准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要件
主观
幻想管理
客观
误信管理
排除
道德宗教义务
必须被管理人亲为
必须被管理人授权
不作为义务(保密义务)
运输合同
客运买票
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
责任承担
不确定区段则全员连带
不可抗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保证合同见债的担保
技术合同
专利申请权共有
转让与放弃
善意侵权
专利权与著作权之不同
著作权两步走
无效情形
人身关系
婚家继收+人格权
人格权
婚姻家庭编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
工资、经营、遗产(赠)
其他3种情形
夫妻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夫妻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费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个人财产*4
婚前财产
人身损害赔偿
遗嘱和赠与的确定只归一方
专用生活用品
其他
热点问题
彩礼返还
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纪念意义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表达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情侣间的赠与)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返还情形
未登记
未共同生活的,全退
但共同生活的,考虑返还
登记的必须离婚
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较高,自由裁量
共同生活的,不返还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房屋归属
父母买房
福利房
婚前购买=自己子女
婚后购买
全资=自己子女
半资=共同共有
个人房产
约定转移,尚未转移
已经转移
福利房
公序良俗
夫妻财产制的终止
存续+分割的例外*2
直接或者间接毁坏共同财产
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亲子关系
婚姻
结婚
无效婚
可撤销婚
胁迫婚
欺诈婚
离婚
应当准离
确已破裂法定情形
易错点
离婚三救济
赔偿
补偿
经济帮助
再次分割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对比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同居关系
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属于共同共有
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有约从约
共同出资的按份共有
工资等收益属于个人所有
夫妻房产
以维系婚姻为目的的“改名”、“加名”
尚未登记
判给任何一方都行
已经登记
1年婚姻+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
给予方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1年以上
共同财产、判给给予方
父母出资买房
全资买房归全资
可以不补偿
部分出资,按份共有
判给一方,应当补偿对方
继承
遗嘱效力
无效
撤销
遗嘱各形式效力
自书
代书
口头
打印
意定继承
遗嘱
遗嘱的限制,必留份条款
遗嘱无效
遗嘱不生效
遗嘱变更和撤回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丧失继承权
杀人+改遗嘱
不扶养的可以不分遗产
偿还债务
顺位
收养
一般收养
特殊收养
成立与效力
成立即消除亲生的权利义务
解除
未成年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成年与亲生,协商恢复
侵权责任编
一般侵权原理
归责原则三分
过错责任为一般
过错推定责任
地面地上地下物件侵权
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不再是要件)
免责有二:被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免责例外禁养犬
环境污染责任人是污染者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能追偿
侵权+物权转移
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抗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
年满18的一般行为
特殊:不限年龄的文体活动,受害人自甘风险
自助行为
职务行为
警察抓捕、医生诊疗、记者报道、律师辩论
好人法规则
自愿实施 紧急救助
外来原因
第三人原因
如果是过错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责(完全无过错)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不能免责。环污案
不可抗力
过失相抵
受害人也有过错
过错责任的,如果受害人有过失,侵权人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的,如果受害人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减轻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
特殊问题有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两个注意点
违约之诉能主张
严重精神损害
侵犯人格权
人身权+唯一财产权
故意或重大过失+人身意义+特定物
侵权与违约竞合
加害给付
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
原因力 竞合
任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连带
原因力 结合
类型
行为+结果=损害事实
行为+行为=损害事实
有意思联络
共同侵权(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推定都有因果,连带
除非自证脱离,转为一人侵权
特殊侵权
唯三补充责任
安保义务人侵权
高空抛物
教育机构
特殊主体
监护人
子主题
特殊环境侵权
网络环境
安保环境
教育机构环境
自然环境
子主题
特殊客体
产品侵权
医疗侵权
机动车侵权
建筑物和各种物件,都是推定
如何免责
提醒+实际措施
建筑物
其他物件侵权
高空抛物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确定具体侵权人
过错责任+补充责任
有过错的物业+可能加害人=追偿
动物侵权原则无过错
非动物园饲养
违禁饲养
老虎
无减免事由
无过错责任
违规饲养
藏獒
受害人故意只能减轻责任
一般动物
受害人故意可以免责,重大过失减责
动物园饲养动物
过错推定
特殊危险
总结: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
竞合
结合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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