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章
2025-10-13 19:33: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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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章为“法的一般原则”,确立了民法的法律地位、法律作用和适用范围,强调了法的公民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它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为民事活动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本章内容是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基础,以其严谨和系统性架构了整个民法体系,为其后的契约、物权、人格权等多方面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不仅是民法的精髓,也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维护个人权益、调整公民行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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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要素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客体。
动产: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主物:主物是指发挥主要作用或功能的物。 从物:从物是指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而是为了发挥主物得经济效用,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单一物: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存在的物。 集合物:集合物是指各个物并不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它们结合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物。
原物: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自然孳息、法律孳息)
2.货币和有价证券
3.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4.无体财产:无体财产主要指除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其不能为人们所触觉且不占有一定空间。
5.其他民事权利客体(电、热、声、光等)
事实
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
1.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2.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习惯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
范围
时间(从旧原则)
空间(属地原则)
域内效力(领水、领陆、领空)
域外效力
人(属地主义)
基本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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