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教育和能力提升培训(2025新聘)
2025-06-20 09:04: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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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学习教育和能力提升培训(2025新聘)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一章 政府采购讲解
第1课 政府采购基本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
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二、构成政府采购的要件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预算单位
采购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采购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如何简单快速判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浙江省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浙江省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浙江省服务类和货物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
浙江省工程类项目(省级100万元,市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公告发布媒体:浙江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公告栏目
公告或采购文件的内容:
1)开篇即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2)公布采购需求及预算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含: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4)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本国产品、信用查询的应用、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公告或采购文件的内容:
1)开篇即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2)公布采购需求及预算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含: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4)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本国产品、信用查询的应用、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四、组织形式: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五、如何区分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
六、区分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的概念
采购类型:谁来组织采购,如委托中介机构组织
采购方式:如何采购,如公开招标
采购方式:如何采购,如公开招标
七、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法定适用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招标供应商的产生方式: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人书面推荐。
法定适用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招标供应商的产生方式: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人书面推荐。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
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
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基本流程
事前准备
规划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预算
申报采购计划
事中执行
执行采购计划
事后阶段
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履约验收
九、政府采购流程中专家工作的环节
第2课 政府采购法律基本框架
一、法律制度框架简介
特点一、立法内容基本完整,既规范程序又兼顾立法目的。(四梁八柱框架体系)
特点二、立法形式基本完备,既集中统一又兼顾地方。
二、法律及行政法规
法律:《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部门规章及中央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中央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采购行为
1)采购方式
2)规范当事人行为
二、综合管理
三、政策功能方面
1)保护环境
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3)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三农及乡村振兴)
4)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开公平竞争
5)进口采购政策
四、浙江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浙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浙江省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行为方面
1)浙江特色的采购方式
2)规范当事人行为方面
二、政策功能方面
1)信用建设、信息公开方面
2)优化营商环境
3)进口政策
4)乡村振兴方面
五、部分法律制度疑难解析
解析1、法律效力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同一位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但不溯及既往(特别规定除外)
不同位阶: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原则
对同一事项,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解析2、政府采购相关其他法律法规面广
解析3、政府采购法适用问题(侧重工程采购法律适用)
1)相关文件
2)工程采购法律适用问题
解析4、项目电子交易中评委履职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项
第3课 如何做好评审专家
一、评审纪律
二、专家回避情形
三、其他需关注的评审事项
四、评审专家应当禁止的事项
五、阅读审题的重要性
六、遇到这5种情况评审专家该回避吗?
七、案例:技术分全为0,专家可以废标吗?
废标条款
案例解释
第4课 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及规范行为
评审专家法律责任
评审工作流程概览
参加评审(到达现场);审批前的相关工作
系统签到,推选组长;审阅文件
评审打分
形成评标报告;签名确认,评标结束
第5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政策法规培训
第1课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政府采购定义
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决策目的和政策功能
立法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政策功能: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 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 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1)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非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 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 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 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认定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活动基本流程
编制(批复) 政府采购预算→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实施主体→确定(提供) 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
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公告、抽取、 推荐)→发售采购文件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询价/磋商→
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公告、抽取、 推荐)→发售采购文件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标/谈判/询价/磋商→
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签订(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招标采购的废标情形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的采购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子主题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基础知识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
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标准文本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基础知识
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的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投诉有严格的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
投诉结果要公开;
作出处罚的,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除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外,还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
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 理程序。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 理程序。
复议和诉讼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基础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2课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
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情形
政府购买项目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磋商程序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一、通过发布公告: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广告主要内容有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竞争性磋商文件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
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磋商前答疑会
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磋商过程
响应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方式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综合评分法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评审报告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确定成交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
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重新评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三章 补充通知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3课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申请流程
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提交材料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职责与义务
职责: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5、编写评审报告。
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供应商职责与义务
供应商提前入库: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编制响应文件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在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专家抽取规则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特殊情况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特殊情况2: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特殊情况重新评审
不得重新评审情况: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判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结果公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合同管理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履约与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1、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2、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3、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2、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3、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活动记录
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选用原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提交材料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三章 平台专家操作
第四章 电子交易操作
第五章 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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