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
2016-03-14 14:34:5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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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上海高院,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市的派出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地方法院。它负责审理上海市内的重大和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由其管辖的刑事第二审案件。上海高院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上海高院还承担着对全市法院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高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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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确定法院的原则
方便执行
终局执行
无益拍卖禁止
公平保护
确定法院的因素
查封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
优先顺位
诉讼阶段
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的数额与查封财产的价值之间的关系。
如何最终确定法院
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
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价值加执行费用大于查封财产的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
建设工程款以及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权的其他债权。
分配后,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
7日内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
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理由。
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的,不受执行和解协议、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等情形的影响。
产生争议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外地法院未能移送的,可以书面报请高院执行局进行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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