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罚体系
2016-06-05 20:55: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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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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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组合结构
主刑
概念
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适用原则
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类型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从刑
概念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适用原则
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附加适用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类型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主刑
管制
概念
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特征
不予关押
限制自由
主要表现在限制政治自由与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
自主劳动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先行羁押,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管制结束后恢复政治权利
执行
社区矫正,非监禁刑
拘役
概念
指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刑期较短
短期关押
就近执行
拘役所
监狱、看守所:分管分押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
探亲:每月1至2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自由
适用广泛
强制劳动
期限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例外
死缓缓刑两年期满+重大立功表现=25年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最高可达20年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超过35年,最高可达25年
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又犯有新罪,以前罪剩余刑罚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不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内
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不算羁押
执行
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
无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
特征
严厉性
替代性
慎重性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执行
减刑和假释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起算
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以获得假释;
累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除外
死刑
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类型
死刑立即执行(狭义)
死刑缓期执行(广义)
政策
子主题
不可不杀,不可多杀
适用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
客观危害性
主观恶性
适用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从18周岁生日第二天起起算)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包括在羁押期间流产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岁的老人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
核准权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缓期执行
概念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宣告死刑同时缓期两年执行
适用条件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犯罪起因
由于婚恋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
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
李飞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被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这一从宽情节
李昌奎故意杀人案
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死缓适用的裁量中的作用不是绝对的,如果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则仍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期满的处理
死刑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破获重大案件;钻研技术,有发明创造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死缓限制减刑的规定
适用对象
累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含义
并非一律不得减刑,而是对减刑以后实际刑期加以限制
未限制减刑情形
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
限制减刑
死缓减为无期,不得少于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能少于20年
死缓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15年
附加刑
罚金
概念
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办法
裁量原则
犯罪情节+缴纳罚金能力
适用方式
单科制
单独适用罚金,主要用于单位犯罪
选科制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并科制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复合制
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中,以供选择适用
缴纳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追缴
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数额
无限额罚金制
最低不能低于1000元,未成年犯罪最低不能低于500元
限额罚金制
比例罚金制
倍数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方式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伤害、盗窃等+情节严重,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
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
期限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期限的计算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
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计算
没收财产
概念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范围
没收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保留犯罪分子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方式
选科制
刑分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科制
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
必并制
得并制
执行
由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被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
驱逐出境
概念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性质
对外国人在中国居留资格的剥夺
方式
可以适用(考虑国际关系)
禁止令
概念
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刑罚方法
裁量原则
是否适用:考虑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
如何适用:同时还应当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情况
期限
判处管制的,禁制令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自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算
违反禁止令的处理
违反管制: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缓刑: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定刑罚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概念
因利用职业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的刑罚方法
期限
3年至5年
处理
公安机关处罚
特点
体系的完整性
附加刑
主刑
结构的严谨性
自由刑
剥夺自由刑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限制自由刑
管制
生命刑
死刑
财产刑
罚金
没收财产
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只对外国人适用)
内容的合理性
以自由刑为中心
概念
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构成要素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非刑处置
概念
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办法的总称
性质
刑罚的必要补充或替代措施
特征
非刑处置的决定权归人民法院
非刑处置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非刑处置具有非刑罚性
非刑处置具有强制性
种类
民事性的非刑处置
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
教育性的非刑处置
训诫
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行政性的非刑处置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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