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晖VS岭木 案情时间轴V2
2016-07-28 14:39:42 0 举报
圣晖与岭木的案情时间轴V2如下: 1. 2022年1月,圣晖公司与岭木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圣晖公司向岭木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2. 2022年2月,圣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但岭木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3. 2022年3月,圣晖公司向岭木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尽快支付货款。 4. 2022年4月,岭木公司仍未支付货款,圣晖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5. 2022年5月,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6. 2022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岭木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7. 2022年7月,岭木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圣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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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3年8月至12月间,圣晖多次分批支付岭木款项,共计约470万元(其中50万元,汇款中说明系陈飞款项)。
2016年3月,圣晖再次起诉,并已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同时,岭木认为,圣晖的付款金额未达其施工量,为此提起反诉。
【案号:(2016)苏0509民初6271号】
2014年4月15日,圣晖向龙福支付吊装费35245元(即33250*1.06,谓“含税价”)。
2013年(6月),圣晖与岭木签订《工程合约书》,约定圣晖将泰鑫项目发包给岭木,“实作实算”,工期自2013年7月20日至2014年3月15日,保固一年5%。
2014年4月15日,圣晖向徐怀法支付款项35838.4元(即34460*1.04,谓“含税价”)。
2014年2月27日,某文件称,上海岭木至2014年1月23日的租赁费及若干费用合计34460元,转由圣晖直接支付徐怀法。
2014年1月8日,《劳务费结算协议》称四兴之劳务费后续由圣晖支付,并称土建项目所有问题自此无关岭木。
另:(1)2013年第四季度的监理报告,可见工程的滞后情况,但未说明滞后原因,是否因圣晖导致?(2)岭木律师函,未见EMS面单或发送记录。(3)《工程合约书》亦约定了付款条件及保固款。
2013年12月31日,“施工负责人”邹长华发函称岭木欠劳务费300多万,要求圣晖解决,并要求圣晖将后续费用直接打给施工方。
2015年8月24日,鉴定报告出具,双方无异议部分系6942133元,其中:(1)岭木主张的工程清包工总和为17409765元;(2)圣晖认可的工程清包工总和为15956005元;(3)圣晖认可的岭木(撤场前)工程量为7084059元。异议部分金额,主要包括:后续施工887余万,进场怠工费25万元、钢板桩延期租赁费25万元,土方外运及外购各30万元。
2014年6月,圣晖第一次起诉岭木。并由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
2013年12月31日,圣晖发律师函,敦促岭木处理与劳务方的纠纷,并称,如无法妥善处置并复工,将直接接管施工项目。
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岭木“撤场”。
2014年1月22日,岭木盖章《结算协议》,委托圣晖付陈飞362757元,并说明系岭木欠款。
自2014年起,圣晖直接向劳务的下级小包支付劳务费;此外,将部分泰鑫项目陆续直接发包予圣丰、鑫发、坤裕等,多数均为包“人机料”。
2014年4月11日,圣晖向陈飞支付款项380894元(即362757元*1.05,谓“含税价”)。
苏州圣晖VS上海岭木 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时间轴 —
2013年11月6日,(据岭木称),“工程事务联络单”由圣晖盖章,确认进场怠工费25万元、钢板桩延期租赁费25万元,土方外运及外购各30万元。
2014年2月27日,在1月4日岭木盖章的《材料结算单》上显示,岭木欠龙福的吊装费33250元由圣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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