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
2016-08-02 12:57:2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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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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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五单元 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第六单元 违约责任
第七单元 买卖合同
第八单元 租赁合同
合同的订立
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 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 )》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 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2003年单选题)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 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 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 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 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 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 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 达。
【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释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 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2.实际履行原则
3.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 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 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 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考点3】免责条款(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多选题)
1.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 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 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点4】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 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 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时,该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 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解释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 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5】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 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09年案例分析题)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但是,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依法 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 起生效。(第12章)
6.经批准合同才生效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 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2章)
7.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 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子主题
第二单元 合同的履行
【考点1】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010年单选题)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2】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考点3】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 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 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 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 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 ”双务合同
【相关链接】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 留置的除外。
【考点4】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 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 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 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 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00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捆绑销售
灵活度
第三单元 合同的担保
广告
策略
个人消费者
促销
直销
市场
销售
促销
公共关系
预算
第四单元 担保的并存
分销渠道
仓储
库存
运输
订单
第九单元 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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