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则
2016-09-24 13:55:1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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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以便法院能够公正、准确地审理案件。证据规则通常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方法、证据的排除原则、证据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例如,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会被排除,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则可能不予采纳。此外,证据规则还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总之,证据规则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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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涉及身份关系的陈述表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表示,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证据在境外形成,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改过使领馆予以认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准许
鉴定书应具备的内容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内容
委托鉴定材料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明确的鉴定结论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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