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2016-09-29 16:55: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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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规定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目的,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合同法强调公平、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违约责任,对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合同的订立
形式
书面(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口头、其他(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应当认定其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效力
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为经常居住地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人民法院应认定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采取邀约承诺方式
要约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邀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邀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的情况: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邀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邀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作了逐步工作
承诺
以通知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出外。对话方式,立即作出承诺。非对话方式,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在邀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撤回同要约的撤回
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外,要约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与邀约内容一致。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方法做出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反对外,承诺有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免除资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理方式: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举证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订立合同过程中,应赔偿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
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交易习惯的举证:主张方承担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合同附条件或附期限成立或解除。附条件中不正当阻止合同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合同自订立时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追认。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已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未被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同上
表见代理
权利外观
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物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物权处分他人财产,经追认或者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变更可撤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消灭:知道一年内没有行使。知道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赔偿对方
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不明确。协议补充。不能达成不成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62条
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上没有则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叫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余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或逾期tiqu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规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意
人民法院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得将其列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人民法院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得将其列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债务转移:债务人与第 三人间达成协议,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因债务转移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
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是一种独立的代为清偿的承诺,是单务约束。第三人因承诺履行的行为而在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一种单务约束之债。第三人因单独行为而与债权人发生单务约束之债,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契约之债,这两种债独立存存在的,且为同一给付,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共同连带关系
履行顺序的抗辩
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同时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互负债务,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一方可解除债务
债权人提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对方均可拒绝,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履行其到期债权(合法),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只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追加债务人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地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指导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为不合理低价高于百分之三十为不合理高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撤销是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消灭。诉讼费、差旅费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适当承担
只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让人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依规定徐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按规定
对变更的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一下除外: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
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抗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的抵销: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期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转移
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抗辩: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新债务人承担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按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
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的那个诗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接触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权利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抵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抵销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标的物种类、品质不一样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约定有效
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
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不符合规定,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的费用过高
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规定,对约责没有约定或不明确,按照标的的性质或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消费者保护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定金条款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标的物交付地点依61条仍不能确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该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受人违反规定没有收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在违反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检验期间
买受人应当在受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为通知或者自标的物受到起两年(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实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竹屋
数物或分批买卖,其中一物或一批标的物交付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解除该物或该批解除。如因解除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其他各批的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批标的物的使用费
试用期间
使用买卖可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61条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试用期间,买受人已支付一部分价款,应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用期间,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应认定同意购买
未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不支持
不属于试用合同
标的物经过试验或检验符合一定要求使,买受人应当购买
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调换标的物
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可以退还标的物
自由主题
司法解释
对账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且合同均有效
现行受领交付
均为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
均未交付,也为支付,合同成立在先
标的物风险承担
交易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61条仍不能确认
需要运输的,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为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风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标的物检验
未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这两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责任
买受人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出现问题且出卖人不能及时解决的,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不支持
在三个期间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买受人自行修理,因此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支持
对付款期限变更,不影响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
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相关单据主张欠款时一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违约为由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
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适用不动产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可主张取回,取回后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可要求赔偿损失的
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买受人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的,不予支持
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不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在回赎期间,买受人消除是由,主张赎回标的物的,支持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加紧后有剩余返还原买受人,不足,出卖人可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特种买卖
按样品买卖合同中,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和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以样品为准。发生变化,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又无法查明的,以文字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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