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物权法
2016-09-24 14:44:3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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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性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物权的存在和保护,确保了人们可以自由地拥有、使用、转让和继承财产,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如合同、遗嘱、登记等。同时,物权也具有一定的限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规定的限制等。总之,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为人们的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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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物
动产
不动产
法律规定的权利
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内容记载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查询登记资料。当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同意变更,登记机构可改正。权利人不同意,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并在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异议登记不当,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时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应当依法受理
预告登记:为保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顺利履行,保障实现物权,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动产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时发生法律效力
不经登记或转让物权变动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案件中做出并依法生效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继承或受遗赠开始、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以上物权未经交付或登记遭受无权占有,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风险可向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损害、消除危险。
共有
按份共有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属性外,视为按份共有。对份额约定不明确,按出资可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
共有物的处分:处分、重大修缮,经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管理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共有情况
共有物的分割:有约定按约定。有重大理由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应给与补偿
分割方式:协议、可分割的分割,不可分割的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行驶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小于15天,按15天计算。未通知按知道或应当知道15天。不能确认知道时间6个月
按份共有人起诉时不予支持的情况:未在指定期间主张优先购买。主张但实质性变更要求。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
债务承担:对外共同连带承担
按份共有人直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并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购买权时,应予支持
所有权的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善意取得除外: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或交付。所有权人再向无处分劝人请求赔偿损失
遗失物所有权人或权利人可追回
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请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应当支付对价,后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善意(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取得动产,动产上原有的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物权处分的:登记薄上存有优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有效其内未经权利人同意。登记薄上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受让人知道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享有不动产物权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费,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悬赏承诺履行义务
当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被认定为无效或转让合同因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是由被撤销,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受让时(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动产交付时)是善意,有合理价格(根据转 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及付款方式,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经交付或登记
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法定shiy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耕地30年,草地30-50,林地30-7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地使用权证
流转方式:转包、互换、转让,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期限,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
改变土地用途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反证据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应办理变更登记,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反之相反,地随房走
宅基地使用去
地役权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成立在前,用益物权人有权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用益物权在先,地役权的设立需用益物权人同意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去的转让或抵押中,地役权一并转让或抵押,另有约定除外
解除: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滥用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付费用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
这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担保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履行期未届满,可以提存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被担保的债务有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约定实现债权,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就物的担保实习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要求物保或人保。
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流质条款:履行期届满前,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和承租的关系: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抵押在前承租在后,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款提前清偿或提纯。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除外
抵押权不与债权分离,且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
抵押权的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可以经双方协议变更,但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财产的清偿顺序:已登记的,按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有登记先于未登记。均未登记的按比例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额抵押:未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设立前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担保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除外
债权确定前,双方可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及最高额债权,但不得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不可能出现新债权,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撤销
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动产质权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适用、处分。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赔偿
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
质权人损坏财产:出质人可要求将质押财产提存,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损失应赔偿
质权的实现: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所取得的财产优先受偿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出质人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权人怠于行使造成的损害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权
可质权对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债权生效时间:订立书面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法定或约定动产不可留置
留置的财产应相当于债务的财产
妥善保管,有权收取孳息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2个月。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留置权人可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优比抵押权及质权优先受偿
自由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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