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收回程序
2016-10-11 10:43:26 0 举报
国有土地收回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政府部门会发布收回通知,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有关收回的原因、时间和补偿方案。然后,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听证,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接下来,政府部门会进行评估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和其他相关事宜。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将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项;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最后,政府部门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收回土地并重新规划利用。整个收回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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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
关于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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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因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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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市、县国土主管部门采取措施:1.对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直接公告注销土地权利证书;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因属于政府、政府部门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资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处置。
市、县国土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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