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2018-12-31 09:36:19   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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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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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1.过错的概念    
     过错,是指具有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主观心理状态  
     1)、过错的主观性: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具有认知能力  
     2)、判断标准的客观性:普通人、理性人、善良家父  
     2.过错的形态    
     (1)、故意    
     恶意    
     指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蓄意加害,行为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故意    
     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很可能会发生侵权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权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2)、过失    
     定义    
     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分类    
     1)、疏忽,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即疏忽大意的过失  
     2)、懈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即过于自信的过失  
     3.故意的判断标准    
     共同要求:故意的主观意图必须与损害发生的结果具有同一性  
     特殊要求(1)、恶意必须证明主观蓄意与行为积极追求损害发生  
     特殊要求(2)、直接故意必须证明主观明知与积极希望损害发生  
     特殊要求(3)、间接故意必须证明主观明知与消极放任损害发生  
     4.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    
     1、对于损害发生的认知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损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损害结果可能发生  
     2、对于损害发生的主观意愿不同:间接故意以放任的形态消极追求损害发生,过于自信过失是希望损害可能不发生  
     3、证明的方式不同:间接故意不能被推定,但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被推定  
     5.注意义务的标准与主观过失的分等    
     1)、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  
     2)、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一般过失(抽象轻过失)  
     3)、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相同注意义务为轻微过失(具体轻过失)  
     6.重大过失    
     1. 主观性:重大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认识的内容包括损害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和行为的非正当性  
     2. 可避免性:客观上制造了一种巨大危险,行为人将会有更大的可能或机会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3. 道德上的可责难性:被违反的注意义务非常基本,而违反注意义务的方式惊人  
     7.推定的过错类型    
      1、不能推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只能证明  
     2、一般过错推定的是一般过失,主要集中于物件致害和违法推定  
     3、与未成年人保护、专家责任等重大利益相关的过错推定是轻微过失  
     8.《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过错推定”要件         
     (1)一般过失    
     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90条【林木折断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91条【地下设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2)轻微过失
     第38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58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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