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
2016-12-05 10:41:30 0 举报
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涉及两位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程度无法确定,则应当平均分割。此外,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收入状况、财产来源、家庭开支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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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赵宗云系海汇公司股东
截止2015年5月26日,原告实际向被告实际转账760万
赵宗云
财务人员杜文晓
现被保全的的房产也属于被告与海汇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中登记的抵押物。
原告赵宗云诉被告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告已向原告(赵宗云、杜文晓)共付款1000余万元。
2015年5月26日原告赵宗云出具了解除抵押证明
赵宗云实际向九海公司提供借款付款95万元,并办理的抵押手续
原、被告双方签订展期借款合同,展期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
2014年7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600万元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3日——2015年1月22日止
2015年5月26日,原告将与九海公司借款关系转至海汇公司,现海海汇公司与被告签订两份《借款\\抵押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200万、300万,并设立抵押;
民和海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汇公司”)
2016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150万元的“借条”实际是借款利息,而非本金,且原告并无付款凭证相互印证。
西宁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海公司”)
追加民和海汇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清本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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