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
2016-12-05 10:41:30 0 举报
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涉及到两人在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或者贡献程度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贡献程度、财产性质等因素进行判断。在本案中,徐永全和霍玉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财产来源和贡献程度,以便法院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两人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2013年3月25日 支付管材费用3281.5元
金燮岩诉甘生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系图
2013年3月24日 支付钢板租赁费及设备赔偿费1079元
2013年3月20 支付焊管费57710元
2013年3月20日 购买双吸泵19500元
2013年3月22日 支付甘河村委5000元
2013年3月20金 金燮岩给被告转款10万元,用于经营合伙事宜。
2013年3月22日 支付材料、机械、承包费用24000元
2013年3月22日 支付材料款4050元
2012年10月26日,原告金燮岩与甘生忠、刘金海、陈生军签订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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