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
2016-12-05 14:18:17 0 举报
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涉及两位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形成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并不具备婚姻的法律地位,因此在财产分割时需按照双方的实际贡献和约定进行合理分配。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调查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来源以及生活消费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同时,法院还将关注双方在同居期间是否存在债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债务。最终,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徐永全与被告共同偿还宁瑞水乡的房产贷款,由徐永全按期到银行还贷
徐永全定期到工商银行小桥支行缴纳党佳(霍的女儿)的商业保险费
共同经营永广馍馍店的收入
3.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由原告经营家庭生活的事实
徐永全支出的其他相关生活费用
徐永全按期交共同租住房屋的宽带、话费
徐永全作为家长参加霍玉英 女儿党佳的家长会
徐永全与被告共同偿还了40000元商铺房款,地址位于城北区经一路1号3幢1—25室
徐永全定期到建设银行小桥支行缴纳霍玉英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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