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注销登记
2016-12-06 10:06:18 0 举报
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因主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实现等事由,申请或依职权办理的抵押权注销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完成注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这一过程旨在确保抵押权的合法终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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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申请材料审核(当场)
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不符合要求
缮证登簿
办理结果
权限: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操作程序和要求;受理申请,做登记和受理决定,证件送达窗口。时限:当场承办人:受理员
申请接收
审查决定
符合法定要求
书面审查决定(当场)
受理
材料不全
登记
权限:书面审查、决定操作程序和要求:审核核准材料时限:当场承办人:审核员
补充材料
出具《受理回执》
提出申请
申请
权限:缮证登簿操作程序和要求:根据审查决定缮证登簿时限:当场承办人:分管领导
申请编号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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