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依据及手段篇
2016-12-18 10:39:1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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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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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3.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
指依法拥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组织
“独立进行管理”
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并独立自主表达意志,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3.2、行政主体的类型与形式
(一)类型
1、行政机关(普通行政主体)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特别行政主体)
(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1、设立主体不同
1、派出机关(如地区行政公署)分别由人民政府设立
2、派出机构(如国土所等)由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立
2、法律地位不同
1、派出机关当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派出机构除有法律授权外,以派出他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等明文授权(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等将行政职权授予给某个社会组织(间接授权)
3.3 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一)行政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类型
1、纵向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2、横向政府间的关系
3、同一政府内部同级行政机关关系
–公务协助关系
–联合关系(如联合执法)
–委托关系(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许可权)
(二)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争议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面对这种争议时,可向其共同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权限的司法建议
(三)外地居民权益的保护机制
政府监护人理论
(四)大城市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与市人民政府的关系
这一问题暂时属争议内容,后期可能解决方案:更改开发区为行政区
(五)行政区划撤销时的政府间关系的处理
3.4 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
定义: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一)行政委托的规则
第一,受委托人为组织或个人,但须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处罚权只能委托给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二,受委托人不得自行再委托行政职权。——————important
第三,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应相对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
第五、受委托人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的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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