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依据及手段篇Part II
2016-12-18 11:05:3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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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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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3.5 行政公务人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指经国家特别选任,在行政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公民成为公务员的方式——主要是考试
(三)公务员的双重行为
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应考虑的因素:是否实际存在行政职权的行使,是否出示执法证件,行为的时间,行为的地点等
(四)公务员的分类
(五)公民成为公务员后享有的特殊权利
1、行政受益权—获得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
2、公务员身份保障权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公民成为公务员后承担的特殊义务
2、服从法令及上司命令的义务——确保行政组织的统一性和行政效率
3、专心职务的义务
•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4)禁止组织具有一定政治目的的活动
• (5)与私企业的隔离
(七)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24个月
5、撤职——24个月
6、开除
有数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八)公务员的救济途径
1、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6 公物
(一)公物的概念和类型
公物一般指的是处于行政主体支配之下的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财产
公物可分为:自由使用的公物;许可使用的公物;特许使用的公物
(二)国有公物与国家私产的区别
国家公物:不得转让,不得为私人设立民法上的物权,不因时效而取得,不受相邻权的限制,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国家私产:可以转让,可以为私人设立民法上的物权,受相邻权的限制,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公物命名及其法律后果
1、公物命名是指行政主体对私法上的财产作出开始公用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物的行为
2、公物命名行为作用
一是确立了物的公用目的,并使物受到特别的公法利用规章约束
二是确立服务于公用目的公法财产支配权,并限制作为公物的财产的所有权
三是确立了公物一般使用的范围
3、公物命名法律后果
1)、对公物的“命名”即使缺少私法所有权人的同意也不导致无效的后果
2)、确立了公物管理者的概括性义务
3)、使所有者的支配权受限制
4)、公物的全部所有权并不因第三人的善意而取得
5)、因公物而发生纠纷时可能导致私法的和公法的救济途径并存
(四)公物使用规则
1、每个公民都有权按照公物的本来公共用途免费使用公物
2、公物附近公民基于习惯使用、生存权保障和公用负担平等原则的要求,享有对附近公物的增强利用权利
3.7 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等级与冲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解释
1、对于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见第83条)
2、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3、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特别情况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尚未制定法律等对于国务院决定或授权事项,或对于宏观调控的事项等需要全国统一事项作出的规定,优先适用;
–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部门规章适用;
–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部门规章适用;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区具体情况,对全国统一规定以外事项作出规定,应优先部门规章
5、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基本规则
优先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优先适用依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适用各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
3.8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和效力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1、为了使法律法规能够得到理性地、平等地执行,行政机关往往要制定使得法律法规规定具体化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
1)、解释基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化、详细化
2)、判断基准——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
3)、裁量基准——在裁量余地内选择的为行使裁量而必须遵循的特定方针或准则
4)、与法律无关的创制性规定,即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那样的硬约束力,也非直接具有法律效力,
借助平等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自我拘束原则以及传递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效力才间接具有事实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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