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条约法
2016-12-27 19:20:2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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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条约法,主要涉及国际公法中关于国家间签订、履行和终止条约的规则。该章规定了条约的签署、批准、接受、生效等程序,以及条约的解释、修订和终止等问题。同时,也明确了违反条约义务的后果,包括制裁、赔偿等。此外,还对条约的保留、冲突解决等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条约法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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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谈判
全权证书
一国主管当局所办法,指派一人或熟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子主题
子主题
登记
缔约国将其缔结的条约送交国际组织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以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当事国对于未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效力
条约只能适用于缔约国之间,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拘束力
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条约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三国表示接受此项权利
第三国同意后按照条约规定的条件行使该项权利
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须经第三国同意,否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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