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
2016-12-05 10:41:30 0 举报
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中,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积累了一定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因此在财产分割时需要根据各自的贡献和权益进行公平分配。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以及在共同生活中所承担的责任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同时,法院也会尊重双方的意愿,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徐永全与霍玉英的财产将被合理地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徐永全、霍玉英用2010年12月年开始共同经营永广馍馍店的收入
面粉、塑料袋的进货材单据由徐永全签收
车辆登记主体为徐永全
馍馍铺进货
购买车位
主要由徐永全办理,并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
购买房产
馍馍铺工商登记的办理
购买车辆
徐永全与霍玉英同居财产分割一案法律关系图
购买了宁瑞水乡小区4号楼1单元1084室
购买了宁瑞水乡小区13号车位
车位的购买合同是由徐永全代签
两人共同办理了宁瑞水乡房产的房贷手续,有双方签字
1.原、被告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2.原、被告取得上述财产的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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