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上)
2017-01-04 11:07:0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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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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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4.1 行政行为的概念
普遍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广义定义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既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也包括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
行为举例
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命令、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4.2 具体/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特定事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
可申请行政复议
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主要指行政规范性文件
4.3附款/不附款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
因附加某种限制而使其生效取决于将来某项事实的发生或变化的行政行为
不附款行政行为
只要符合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的行政行为
附款的目的
限制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内容,消除行政行为的消极后果,保护公民权益
附款类型
(1)附条件(2)附期限(3)附负担(4)保留废止权(5)保留负担(6)法律效力一部分除外
4.4 行政裁量行为及其控制
行政行为分类
1、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不能有自由选择的情形下作出的具有特定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
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幅度、期限等范围内,有权根据自身判断,选择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选择不同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裁量的类型
1、要件裁量(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解释)
2、效果裁量
3、时间裁量(或程序裁量)
(二)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区别
要件裁量中包含了不确定法律概念(如“重大影响”)的解释或确定某一事实能否为该概念所涵摄的内容在内
(三)可以限制行政裁量滥用的基本原则
1、比例原则
2、平等原则
3、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4、利益权衡原则
5、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包括制定裁量基准)
4.5 行政行为的其它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 效力范围仅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行为
2、外部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6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相区别)
(2)意思表示要件,即有行使行政权的意思表示(主观、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
(3)法律效果要件,即行为产生了法律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4)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
【例】《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机关拒绝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二)行政行为错误与违法的区别
1、错误行政行为
当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思表示(合法)与表现于外部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合法),成立错误的行政行为
错误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更正。更正的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
2、行政行为违法
指行政主体在主观意思表示和客观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违法行政行为的后果是使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违法行政行为的后果是使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政行为的生效
子主题
4.7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 1、公定力
• 2、确定力
• 形式确定力指除行政行为无效外,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或者起诉的期限,不能对行政行为效力进行争讼
• 实质确定力指根据行政行为的属性,行政机关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对已生效行政行为加以撤销或变更
3、拘束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之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所产生的一种约束其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效力
4、执行力——无需获得判决等执行名义,以行政行为自身为依据,便可以强制地实现该行政行为的内容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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