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原理
2017-01-06 10:00: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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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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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5.1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类型
(一)行政许可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于达到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类型
1、行为许可(律师执业许可)与资格许可(律师资格许可)
3、排他性许可(采煤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驾驶许可)等
4、根据被许可人获得的利益性质等不同
1)普通许可——药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
2)行政特许(或“赋权”许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如采矿许可)
3)行政认可(或资格资质许可)——注册会计师资格许可
4)核准——进出境商品检验
5)涉及主体资格的行政登记——企业工商登记
6、临时许可与非临时许可
7、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出租车营运许可、排污许可)与非数量限制的许可(驾驶许可)
5.2 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
(一)行政许可条件
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申请人取得许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
1.实质性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在行为能力和素质方面的条件
2.程序性条件 :申请人必须履行的相应手续
(二)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
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下位法可增设条件,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条件。规章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许可条件
(三)许可标准
1、申请或者受理在先标准
2、条件优越标准(判断的主要方式是考试、招标、拍卖、比较听证等)
5.3 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
(一)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
相关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8条
一般条件
公民、法人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行政许可
特殊条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由此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补偿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
相关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69条
主要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方式
1、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撤销行政许可
2、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应予赔偿。基于特殊情形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利益不受保护
(三)行政许可的注销
相关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70条
撤销条件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为性质
不影响被许可人权益的程序行为或者行政事实行为,视为行政法律行为,公民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许可证的吊销(或行政许可的吊销)
指被许可人获得行政许可后从事相关活动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依法终止尚有效的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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