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原理Part II
2017-01-06 10:22: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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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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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5.4 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第4条: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都必须法定)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包括比例原则),见第5条)
(三)效率与便民原则(第6条)
(四)当事人权益保障原则(第7、36、38条等)
(五)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见第8条、69条)
(六)被许可的权利不得转让原则(第9条)–例外:法律规定排污权可以交易
(七)监督原则(第10条)
(八)实施许可不得收费的原则(见第47条、58条)–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实施某些许可可以收费
5.5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法规
法律•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 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 省级政府规章(临时性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以外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的许可
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具体要求
1、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2、但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3、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给其它行政机关,不得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
2、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 第25条
3、内部程序不得外部化—— “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1款
4、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政务超市”
《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
5、实施行政许可不得限制竞争和借机谋取私利
6、向社会分权:“技术审定”权逐步移交专业技术组织行使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程序
1、申请;2、受理(要求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3、审查;4、决定
实施要求
1)行政许可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意见
2)自受理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统一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不超过45日,特殊情况例外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公听会)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在决定前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6 行政许可的中止
(一)行政许可中止的含义
有效的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内因法定原因暂停行政行为效力,在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效力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中止的类型
1、处罚性的行政许可中止: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2、非处罚性的行政许可中止
(三)非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的法理
1、警察权力理论和情势变更原则、利益衡量原则
2、包括公益促进型和损害防止型两类:对于前者,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补偿;对于后者,则无需给予补偿
(四)被许可人事后不具备许可条件的法律后果
1、被许可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果应当是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属于处罚性行政许可中止
非因为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后果应当是非处罚性的行政许可中止——属于行政命令
5.7 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1、《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被许可人需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但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款: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许可证期间届满未延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5.8 行政特许的概念和特点
相关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
(一)行政特许的概念
行政机关依照相对人申请,特别许可相对人从事某种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特许的特点
1、特许有数量限制并具有排他性,可以间接对抗第三人
2、特许采取择优原则,而非受理在先或申请在先原则
3、实施行政特许原则上应当收费,并允许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转让
4、行政机关对受特许人的监管力度大,且受特许人负有特殊义务
区分不同情况赋课特许权人不同的义务
5、特许权人并无损害公共利益的既得权利,也无获得暴利的权利,该权利受到侵害,应首先由行政许可机关 加以保护
6、行政机关对是否授予行政特许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授予行政特许时一般应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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