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4、行政强制权不得滥用原则
5、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要求国家赔偿权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1、法律————行政强制措施
2、 行政法规————不得设置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性事务范围内)————查封、扣押。
4、规章及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