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强制措施权随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集中
3、实施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4、遵循基本的程序要求
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遵循法律对实施该措施所施加的限制
由法定机关实施;不得查封、扣押无关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等,且期限不超过30日;按规定制作并交付决定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1、催告阶段——催告书
2、听取意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在催告期内,对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执行阶段——根据义务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相应采取代履行、执行罚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