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原理篇Part II
2017-01-10 15:00:3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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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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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7.6 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行政强制措施权随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集中
3、实施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
4、遵循基本的程序要求
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5、遵循法律对实施该措施所施加的限制
由法定机关实施;不得查封、扣押无关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等,且期限不超过30日;按规定制作并交付决定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1、催告阶段——催告书
2、听取意见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在催告期内,对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4、执行阶段——根据义务是否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相应采取代履行、执行罚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7.7 债权冲突的处理和行政法义务的承受
(一)债权冲突的处理
1、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能基于行政法原理进行解释
2、侵权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普通公民优先
(二)行政法义务的承受
终结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第三人承受行政法义务
1、该义务不属于人身专属性义务(如罚款、罚金)
2、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该义务应由权利继承人承受
3、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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