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林与王彦霖股东权纠纷案
2017-01-17 10:23:02 0 举报
王璐林与王彦霖股东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诉讼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原告王璐林和被告王彦霖均是某公司的股东。双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分歧,导致股权纠纷。经过一系列的诉讼程序,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王璐林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彦霖履行其在公司中的股东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起案件为其他类似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也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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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附件五
北京市公安局京公法字【2000】626号文件
附件二十
延庆县计划委员会出具延计基字(2000)第62号批复
本人发明了“健骨生丸”
2000年4月20日
同年(1996年)
附件十三
延庆区计划委员会签发了延计基字(2000)第62号《关于匡达制药厂建康复医院的批复》
东城区编制委员会档案《实收资本验资报告》载明骨研所系本人一个出资设立。
附件二
附件一
1996年
2000年4月28日
制药厂向延庆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王彦霖将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后由本人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2000)延行初字第00016号以及(2001)一中行终字第83号行政判决判决王彦霖变更法定代表人违法,制药厂的法定代表人又重新变更为本人。
2000年
附件三
1997年9月
1999年11月
王璐林所涉案件流程表
王彦霖利用受骨研所指派,负责办理制药厂工商注册事宜之便,伪造章程,私自将骨研所一块土地(12300平方米)使用权及房屋侵占作为其在制药厂的出资,同时违法将50%的股份变更至其名下,违法侵占制药厂50%的股份。
附件十四
附件九
1996年9月
2000年8月
本人个人出资设立了北京市东城区东亚骨病研究所(下称“骨研所”),民办事业单位。
骨研所在北京延庆经济开发区取得3块土地使用权。
1994年
制药厂出资购买5335平方米土地拟新建康复医院。
附件十
2000年6月1日
本人来到北京
创立北京匡达制药厂(下称“制药厂”)
文件载明骨研所系本人一人出资,王彦霖在制药厂的50%股份系王彦霖伪造章程非法写上的,系侵占骨研所土地所取得。
行政主管部门就同一事项相继作出的两份字号相同内容却大相径庭该的批复。
附件四
制药厂与延庆农副公司依法就涉案土地补偿事宜签订了《补偿费协议》。制药厂按照该协议约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
附件十五
2000年4月29日、30日
王彦霖不执行判决,拒绝本人进厂工作,制药厂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延庆支行也拒不依法变更预留印鉴并任由王彦霖支取制药厂账户内资金,导致王彦霖长期非法占有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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