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2017-02-25 19:28:2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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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民法学》读书笔记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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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基本原则概述
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民法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是民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的体现。
作用
昭示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填补法律漏洞
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
强制性特征
并非一般的民法规范。
实现强制性的途径是民法规范将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从而间接地实现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
在无对应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规定时,以抽象的强制性补充规定的形式内在地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默示条款,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强制性。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基本含义
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适用领域
整个以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支配的私法领域内普遍适用
民法上:契约自由 婚姻自由 遗嘱自由
在民法上的体现
保护真实意思;意思有瑕疵,法律应当给予救济
格式合同中,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合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可以推定非格式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的)
规制
原因:许多因素影响 特别是民法中主体地位的差异 使得意思自治与实质上脱节
主要规制领域:劳动法、消费者法等
过错责任原则
基本含义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过错”:采客观说 指行为人所选择的行为具有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标准的特点
理论基础
最能体现侵权法的各种功能(惩罚、预防和补偿)
最能体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最能体现道德与逻辑的力量
最能体现经济效率
最能体现个人主义理性
贡献
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是契约自由的另一种表达,是契约自由的行为界限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含义
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意义
财产权是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是人格的物化。
私权神圣不是要降低公权的地位,而是要把私权上升到应有的位置
在社会中,恰恰是私人的权利需要特别的保护
权利本位原则
含义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民法体系实质上就是权利体系。
质疑
客观主义者:权利只是法律规则的个体效果 是法律规定的副产品
实质:体现了法律对于人的关怀
民法规定了人格权:人被赋予法律人格与事实人格,以区别于客体
民法规定了债权
将这种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为请求权关系,以体现对人格的尊重
将债权的类型规定为开放性的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留下空间
规定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救济
民法规定了物权:将物权理解为一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绝对权能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概念:法律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
积极意义上的平等: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
消极意义上的平等:当权利被侵害时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面临的威胁:法人垄断地位
法律上的垄断
事实上的垄断
主体地位平等在民法上的意义
意思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民法所有规范都是建立在主体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民法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如何协调就成为民法上的重大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界定
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
善意并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不利益
可以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整当事人之间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的权利义务
只能列举其含义而不能穷尽
在民法上的功能
当事人行使权利、了履行义务及法官裁判的依据
法官手中的衡平武器
法官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原则与依据
评价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器
一把双刃剑
运用得当: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纠正概念法学的偏差,避免恶法的出现
被法官滥用:破坏法律的利器 成为“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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