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覆盖范围
企业职工,单位与职工共担
个体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跟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及筹资方式
制度模式
现收现付制,收入用于当期养老金支付,以支定收
积累制,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养老金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累积额
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基础上采取部分积累,这是我国的模式
部分积累制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单位部分入统筹,均衡单位负担,现收现付,体现共济
个人部分入个人账户,体现个人责任
筹资方式
单位、个人缴费,国家、统筹地区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养老缴费基数与比例
用人单位比例一般≤20%,或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
职工比例8%,基数为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与当地上年度社平比较3倍封顶,6成兜底
注意:目前不少地区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灵活就业人员比例20%,其中8%入个人账,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
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
视同缴费期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职工在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社会统筹 = (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社平+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 退休当年当地上年度社平×∑(“n”年月缴费÷“n-1年”社平×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确定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
繁重体力劳动、有害健康工作,男55,女45,连续工龄满10年
完全丧劳、连续工龄10年,男50,女45
因公致残,完全丧劳的
最低缴费年限15年,满了可以继交费
未满15年可一次性补缴或继续缴费,或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解决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待遇
保险待遇构成
基础养老金:55元/月,地方可自行调高
个人账户:月计发=个人账户/139,系数与城居保一致;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领取条件
60周岁,没领取城居保,农村户籍
实施新农保时已符合领取条件的不需缴费;离60岁不满15年的需缴费,可补缴;满15年的需缴费
第二十二条 城居保
城镇非就业居民社保的探索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居保
和新农保类似,地方可视情况将新农保、城居保合并实施
不成熟制度,全国未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