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伤保险
2016-08-23 20:57:55   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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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法》逐条解读第四章——工伤保险 内容摘自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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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范围和缴费    
     参保范围    
     企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户  
     事业单位、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单位缴费,职工不用缴费  
     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行业差别费率    
     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批准执行  
     低风险行业:0.5%;中风险行业:1%;高风险行业:2%  
     单位内部浮动费率    
     低风险:不浮动;中、高风险浮动,1~3年浮动一次,上下浮动最大两档,档差分别为±20%和±30%  
     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确定    
     确定单位所属行业种类和基准费率->确定单位内部浮动费率档次->得出单位缴费费率  
     内部浮动费率档次因素: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基金情况  
     工伤发生率:单位某一段时间内本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比例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所有职工,包括所有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  
     工资总额: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三十六条 享受工伤待遇条件    
     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经工伤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事故伤害:安全事故、意外、自然灾害,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  
     职业病:经诊断,工伤认定属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工残疾,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劳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认定: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包括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非工伤和不视同工伤。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作出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前提:经治疗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对工作生活产生影响;分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七条 不认定工伤情形    
     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认可认定工伤)、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医疗康复类    
     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异地就医交通食宿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能鉴定确认的护理费  
     劳动能力鉴定费  
     辅助器配置待遇    
     安装矫形器、义肢、义眼、轮椅等器具  
     伤残待遇    
     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  
     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    
     工资待遇    
     工伤医疗期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由机构确定,不超过12个月  
     伤残津贴    
     针对五(70%)六级(60%)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N%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请条件    
     五六级伤残    
     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    
     期满终止或本人解除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与养老衔接    
     适用人群:一至四级,或五六级南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保障职工退休前生活;养老保障退休后生活  
     待遇标准    
     一至四级:鉴定后只缴纳基本医保,不缴养老  
     五六级:鉴定后继续参保,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  
     若退休后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由工伤基金补足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未依法缴工伤时支付待遇    
     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  
     单位拒不支付、无力支付的,由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追偿  
     追偿:补缴欠缴数额,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逾期不偿还的,行政部门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欠缴数额的罚款,可申请直接划拨其存款账户、要求担保、扣押查封财产等  
     第四十二条 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应有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  
     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有权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待遇停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劳动者:劳动能力完全恢复、生活能够自理、伤残等级变化  
     工亡职工亲属:享受抚恤金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就业,受供养亲属死亡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拒绝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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