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千寿诉马鹏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7-02-26 14:29:50 0 举报
王千寿与马鹏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王千寿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他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该土地进行农业生产,但马鹏程却多次阻挠其正常经营。马鹏程则辩称,王千寿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在土地上进行了违法建设。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土地使用权和租金支付问题上。此案正在审理中,期待法院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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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王千寿向沙雅县公证处申请对马鹏程没有管理的40亩枣树的生长情况进行公证。
2059-12-31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时间
2016-4
2016-11-16
2012
王千寿向马鹏程发送经过公证的《告知书》:继续履行合同,补交2016年承包费
2011
按农村土地产业结构调整计划,该承包地被调整为种植枣树
2014-3-1
马鹏程仅表示不再继续承包,双方合同没有解除,马鹏程毁约弃耕,致40亩枣树死亡。
王千寿承包沙雅县古勒巴格乡古如其阔坦村71.5亩土地。
王千寿与马鹏程签订该承包地《土地租赁合同》,租期45年。违约一方支付守约方总租赁期限总承包费的30%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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