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人篇
2017-05-26 15:02:36 0 举报
破产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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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7.通过和解计划
X≤9人
组成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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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
制作单位: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陆律师
8.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裁定宣布之日或者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额>无财产担保债权额二分之一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被管理人解除合同的,以损害赔偿权申报
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以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
债权人认为损其利益
债权人委员会
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工会代表
之后
1.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符合规定的其他债权申报
11.法院认为的其他职权
连带债权人,一人代表或者共同申报
表决未通过,法院裁定
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1名)
管理人列清单公示
法院认为必要时
4.核查债权
票据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可申报
成员有表决权
不服
债权人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债),但有例外,详见《破产法》40条
不服
向管理人申报
管理人、债务人有关人员:说明或提供文件
法院书面认可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主席提议
破产流程图(一般情况) —— 债权人篇
法院召集(申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说明债权:1.数额;2.财产担保情况,并交证据;3.是否是连带债权
10.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职权
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请求撤销
被拒绝监督,法院决定
1.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所代表的债权额>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
债权人代表
法院撤销,并责令会议重做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决议有效(对全体债权人)
受托人继续处理的,可申报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设主席一人,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任一)二次表决未通过,法院裁定
原则:所有能归结金钱结算的债权加速到期,在申请受理公告日视为到期,均可申报。付利息的债权,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6.通过重整计划
3.监督管理人
执行职务时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申报债权期限(法院确定,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X≤3个月)
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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