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2——债务人财产篇
2017-05-26 11:32:26 0 举报
破产法2——债务人财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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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申请时
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2.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3.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4.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债权
受理后,通过清偿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债务人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6个月内)
不支持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个别清偿(6个月内)
=
受理后
追回
1.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监管义务的董高负相应责任2.抽逃出资的,返还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负相应责任
2.提前清偿发生在受理前六个月且第二条第一款
程序终结
+
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
无效(针对财产)
付款
1.执行程序,中止2.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仲裁,中止3.其他单位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解除4.新提的诉讼,只能在受理法院
例外: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增加
受理时,在途货物,债务人未收到且未付清全款1.出卖人取回2.管理人付全款
1年
6月
1.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提前清偿,债务在受理前到期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2.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受理时
清偿时担保财产价值<债权额(6个月内)
取回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个别清偿(6个月内)
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已有的财产
新取得的财产
制作单位: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 陆律师
支持
申请前六个月内(针对个别清偿)
解除或履行
债务人的董监高,利用职权,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非正常收入:1.绩效奖金2.其他非正常收入3.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破产流程图(一般情况) —— 债务人财产篇
管理人申请撤销
要求出资
申请前一年内(针对财产)
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可用货币估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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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清偿(6个月内)1.维系基本生产需要的水电费等2.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3.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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