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模式
前提条件
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该房地产所能收到的金额
科目设置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会计处理
公允价值上升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br>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br>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br> 贷:其他业务收入
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将变更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模式
账务处理:<br>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br>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br>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br>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账面价值)<br>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br> 盈余公积(或借记)
提示: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