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分类依据:法律关系主体——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2、分类依据:形成原因——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3、分类依据:构成要素复杂程度——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
我国行政主体有两类:1、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主体
行政相对人
概念: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做出行政行为时所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广义的行政相对人包括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即行政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不一定有)
概念: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客体、特征与变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各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特征:1、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 2、形态上的多样性; 3、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 4、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变动:行政法律关系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由产生、变更到消灭的动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