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行为的概念
又称商行为、商业行为、营业行为,是指商人营业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我国无商事行为的法定概念,学理上认为是<b>法律主体</b>以<b>营利为主要目的</b>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b>连续性</b>的经营行为
折中主义模式下认为,商事主体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也包括商事主体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
特征
是<b>以营利为目的</b>的法律行为
是<b>经营性</b>行为
经营性指营利行为具有<b>连续性、计划性、职业性</b>
经营性的五大要素:1、以<b>营利</b>为目的; 2、营利性活动的<b>计划性</b>; 3、营利性活动的<b>反复性</b>; 4、行为人活动的<b>连续性</b>; 5、<b>职业登记性</b>
是<b>商事主体</b>所从事的行为
是体现<b>商事经营特点</b>的行为
商事经营特点:1、较高的技术性; 2、强调公开性; 3、注重商事效率与外观主义
是受<b>法律</b>严格规范和约束的行为
商事行为的分类
1、划分标准:商事行为的双方是否均为商人
<b>单方商事行为</b>:又称混合交易行为,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b>双方商事行为</b>:指当事人双方都作为商事主体而从事的行为
2、划分标准:商法对商事行为进行调整的共性和特性不同
<b>一般商事行为</b>: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
<b>特殊商事行为</b>: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专门法、单行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事行为
3、划分标准:行为的客观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
<b>绝对商事行为</b>:又称客观商事行为,指仅根据行为的形式或性质以及法律的规定而必然确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
<b>相对商事行为</b>:又称主观商事行为、营业商事行为,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或仅基于营利性目的实施时方可认定为商事行为的行为。
4、划分标准:商事行为在同一经营活动中引起商事关系成立的作用不同
<b>基本商事行为</b>:直接从事经营的商事行为
<b>辅助商事行为</b>:又称附属商事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事主体欲达到的营利目的,但能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的商事行为,是依附于商人身份及其他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比如代理
5、划分标准:商事行为的认定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需根据行为性质推定的不同
<b>必然商事行为</b>:又称固有商事行为,指由商事主体实施的经营行为,或商法典明确列举规定,即便非商事主体实施亦应认定其商事行为性质的行为
<b>推定商事行为</b>:又称准商事行为,指不能依据商法规定直接认定,必须在商法规定或事实的基础上加以推定才能确认其性质的商事行为
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1、商事买卖
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b>所有权</b>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
我国目前无专门的商事买卖法,可依照《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的规定
2、商事代理
狭义:指<b>具有商人身份</b>的人以<b>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b>,为委托人买卖或提供其他服务,并从中<b>获取佣金</b>的营业性活动 。广义的商事代理还包括商业雇用人对企业的代理活动
特点和规则
1、可以为非显名代理,即可以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商事代理权的存续基于营业存续,不随本人的死亡而消灭(不适用于非商人委托商人实施商事行为的情形)
3、商事代理权的权限较大
3、商事居间
指<b>商事主体</b>为<b>获取一定报酬</b>(佣金)而从事的<b>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b>,以<b>促成合同订立</b>的行为
4、商事行纪
指<b>商事主体</b>以<b>自己的名义</b>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此<b>获取报酬</b>,并以此作为<b>职业性经营</b>的行为。
规则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b>法律后果</b>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2、交易所产生的<b>经济上的损益</b>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5、商事留置
指在双方商事行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其债权,留置债务人的物或有价证券,并在其<b>不履行义务</b>时,<b>变卖</b>或对标的物<b>折价</b>以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民法中要求因物产生债权而不获清偿时,才能行使对该物的留置权;商法中不要求主债权与留置权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6、商事保证
指在商事经营中,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规则(与民事保证的区别)
1、保证行为中至少有一方必须是商人
2、独立性: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3、单独性,即非相对权,指保证人不需与债权人订立合同就可以成立保证关系
4、保证形式的严格性
5、保证人通常无先诉抗辩权
7、商事债权的失效制度
一般商事债权的时效制度严于民事债权的时效制度。我国民法中规定超过时效期间将会丧失胜诉权,但不因此消灭实体权利。《票据法》规定超过时效期间后票据权利消灭
8、商事信用
是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概念,指在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商事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规定的未来某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
9、融资租赁
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事主体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人(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品,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的方式来收回投资的一种商事行为
10、商事仓储
由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仓库经营,即保管人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货物进行储存和保管的商事行为。
11、商事运输
包括货运和旅客运输,是以特定的标的物为运输对象的特殊运输商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