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2020-05-29 10:39:1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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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章就业促进制度知识点整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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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就业促进概述
劳动就业的概念和形式
概念:劳动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特征
“主体特定”: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年满16周岁的公民(文体事业需招募未满16周岁的人时须经过批准)
“劳动自愿”:必须是处于公民自愿
“有益社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有偿劳动”: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形式
常见分类有正规部门就业与非正规部门就业、标准就业与灵活就业(前一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往往游离于法律保障的范围之外且工作极不稳定;后一类的主要区别在于灵活就业中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弱化)
我国常见的灵活就业形式
1、非全日制就业
2、季节性就业
3、自营就业
就业政策与目标
就业政策
社会主义改造后: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统包统配的计划型就业机制
我国现行就业方针:1980年提出“三结合”就业方针,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与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
目标:定位于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公平就业两个层面(应然层面)
促进就业的国家职责
扩大就业职责
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责
职业教育由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就业、转业、创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培训)两部分组成
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职责
主要措施:政策激励、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提供其他就业援助服务
反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的认定
概念:就业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认定的六大要素:歧视原因、歧视行为、歧视类型、歧视领域、造成歧视后果、歧视例外(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某些区别、限制或优惠不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的类型
主要类型:性别歧视、户籍与地域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残疾歧视、身体歧视
就业歧视的法律治理
立法保护
1、宪法中关于劳动平等权的规定
2、《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司法救济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外经验:1、建立公益诉讼制度;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3、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反就业歧视需法律治理与观念改造协同推进
就业服务和管理
就业服务,指由特定机构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求职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求的行为
从提供服务的主体上来看,可分为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由职业中介机构提供的经营性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指由政府出资,免费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经营性就业服务:除政府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就业服务,主要服务形式是职业介绍
就业管理:主要是指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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