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的原则
我国: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
概念: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条件
1、具有直接的思维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实际创作了作品
拟制作者
概念:我国法律规定,原则上只有自然人才可以作为作者,而在某些情况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称为拟制作者,其作品称为法人作品。
条件
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即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负责组织该项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
2、创作思想和表达方式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一般是依法或者按照章程而体现出来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
常见法人作品:政府工作报告、单位工作总结等
作者的推定
我国法律规定,作者的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的署名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等团体的实际名称,还包括假名、艺名、简略名称等。
署名的通常方式以作品的种类、作品的利用形态等确立的习惯而定。
法律的特别规定(几种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
概念: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新作品,又叫派生作品。(注意四种形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著作权人:演绎人
若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则
1、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过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是完整的但不是独立的,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3、他人如使用演绎作品,也必须经过原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合作作品
概念:又叫共同作品或者合著作品,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人: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害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准用民法中的“按份共有”
2、不能分割的:行使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所得利益应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准用民法中的“共同共有”
认定因素
1、合作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创作过程中始终贯彻合作作者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
3、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汇编作品
概念: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其独创性不在于被汇编的对象是作品还是非作品,而在于材料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上
著作权人:汇编人
若被汇编的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则
1、汇编人要经过被汇编作品的作者的许可
2、存在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两个著作权,他人利用其中某个作品须经过该作品作者的许可,若要利用整个汇编作品,则只需取得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视听作品
概念: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著作权人:制片者,剧本、音乐等相对完整的、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其作者可分别享有著作权(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作者: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
职务作品
概念: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人
事实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一般职务作品)
自完成起两年内(该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作者本人或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不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是可以的且单位不能禁止的
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特殊职务作品)
该类职务作品有两种:①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并不排斥当事人约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作品
概念: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人: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
著作权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执笔人和本人不享有任何著作权
并非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认定为作者:著作权属于报告人或讲话人(本人),执笔人不享有任何著作权,但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报酬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
著作权人
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报酬
马工程高等教育出版社《知识产权法学》认为:自传体作品署名为“我的XX”或带有典型的个人属性,该类作品的署名权归该特定人物,但除此之外其他类作品的署名权至少应当由该特定人物和执笔人、整理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