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2021-09-15 09:11:04 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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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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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
法的类型
宪法
最高法
制定:中国人代表大会
**法
法律
制定:中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及常务委员会
地名**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办法
地方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地名**办法
法的关系
主体
公司
国家
自然人
……
内容
法律事件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战争
法律形式
发生法律关系的行为
客体
物
器官
适用规则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发优于一般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同一事项不一致
同机构
由制定机构确定
不同机构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法规的由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己家孩子,不能自己决定)
法的分类
制定程序
根本法/普通法
空间
一般法/特别法
实体法/程序法
对象
国内法/国际法
目的
公法/私法
创制方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岁及以上
16~18岁自立的人
稳定收入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岁~18岁
18岁以上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8岁以下
18岁以上的完全精神病人
犯罪从轻
75岁以上老人从轻
14岁~18岁范纵火等负刑事责任,但从轻
间歇精神病人从轻
完全精神病人无罪,但需通知家人严格管控
仲裁
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
独立原则
不层层设立,无等级约束
一裁终局原则
适用
平等主体
不适用
不管家事
继承、婚姻、收养等
不管国事
行政-公民
不管劳动纠纷
不管农业承包合同
公开
开庭不公开
特殊情况可以不公开
公司机密
私人隐私
注意对比其它类型
裁决书
适用调解
双方同意
双方签收后生效
达不成调解,及时做出裁决
做出之日起生效
受理
已经申请仲裁,不能申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开庭前不提倡具有仲裁,仲裁无效
协议
仲裁不受合同终止解除等影响。独立生效
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协议内容
仲裁事项
意思表示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是仲裁员
如果没约定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
以仲裁员多少意见为准
不能产生多少意见的由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
回避制度
有利害关系
近亲属
单独见面/收受贿赂
可能影响公正的
效力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与其它诉讼一致
民事诉讼
审理
开庭并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由最高法院一审的
特别程序
公示催告
督促程序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终审,通过审批监督程序纠正
二审送审时间
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管辖
最先立案管辖
普通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经常居住地
住所地
被告在国外/被告住所地不确定/原告被控制,监禁
原告住所地管辖
地域管辖
公司所在地管辖
合同
被告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票据
票据的付款地
保险
保护的物/人(标地物)所在地
网络
电脑所在地管辖
被告所在地管辖
商品
生产公司所在的
销售所在地
事故发生地
车船航空
出发地
目的地
事故工具最先到达地
专属管辖
港口争议
港口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主要遗产所在地
诉讼时效
知道/应当知道
3年
20年
抚养、赡养
排除妨碍、停止侵犯、消除危险
不动产/登记的动产
中断
原告起诉
原告通知被告发出请求
被告同意履行
恢复
重新开始
中止
时间
失效的最后6个月内
无能力继承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未确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代理人丧失权力
权力人被控制
导致权力人不能行驶请求权的
直接延长固定的6个月时间
权力人无法行使权力
调解
离婚
身份关系确认
行政复议
不开庭不公开
不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行为停止
行政机关认为能停止才停止
适用范围
不平等关系
行政内处罚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案件调解
提起诉讼后不得复议
形式
可以口头
书面
找上级
本级人民政府
时效
60日提出申请
60日做出答复
特殊原因延长30日
并告知申请人
生效
送达之日
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内部处罚
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已经提起复议的,并在复议期间,不得诉讼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部门/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海关案件
重大、复杂案件
案件所在地
复议机关所在地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特殊管辖
限制行动的申请人/犯人
原告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6个月
5年
一审不服
判决书
送达起15日
裁定
送达日10日
非自身原因
10内申请延长
立案
7日内决定
一般不适用调解
行政补充
行政赔偿
自由裁量权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消除危险
清理障碍
履行付款
行政责任
警告
罚款
行政处分
降级
记过
没收违法所得
拘留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3个月~2年
拘役
1~6个月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
死刑
可缓期2年
附加刑
驱除出境
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力
选举权
行政机关职务
公司职务
当官的权力
数罪并罚
不超过3年
不超过1年
低于35年的,不超过20年
高于35年的,不超过25年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
外来
不得擅自修改
金额有误,不得更正。发出方重开
自制
红字修改,并签字盖章
记账凭证
红字凭证
蓝字凭证
修改
会计账簿
卡片式
活页式
订本式
种类
总账
明显账
日记账
银行日记帐
现金日记账
会计保管
保管期限
会计部门可临时保管1年
最长不超过3年
永久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年度财务报告
30年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凭证
账簿
10年
银行对账单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
纳税申报表
银行余额调解表
固定资产卡片
证、帐
表
不得外借,可以复制
销毁流程
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保管负责人、监督人签字
监督销毁人
会计
保管员
电子
特殊处置
单位分立
原单位存在
原单位管理
原单位解散
协商一方代管
未完成业务
单独抽出
其它原单位保管
单位合并
合并后单位保管
原单位保管
能不转就不转
会计监督
内部财务监督
社会监督
会计事务所
政府监督
财务核对
帐证核对
帐帐核对
帐实核对
出纳不得兼职会计工作、档案管理、稽核
单位领导人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会计管理
财务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出纳
会计处罚
就职
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不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一般违反,情节严重
违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个人
2K~2W
单位
3K~5W
行政单位
伪造变造证、帐、表
5K~10W
证帐表
财产清楚
全面清查
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变动
部分清查
不能担任自己的下一级
第三章:支付结算
基本当事人
收款人
付款人
出票人
变更
伪造
签名/盖章
变造
签名/盖章以外
不得更改项
金额
出票日期
书写格式
大小写同时且一致
月
1、2加0
日
票据行为
背书
转让背书
有票据权利
委托背书
无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
到期后有票据权利
部分背书无效
不得转让票据再转让无对前前手
粘单:
承兑
提示承兑
挂失
挂失止付
不是必经项
起诉
权利时效
银行汇票
出票人权益2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权益自票据到期日2年
本
支
出票人权益6个月
汇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解讫通知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注意项
不适用个人
单张100万以上原则上使用电子票
单张超过300万以上必须使用电子票
贴现
本地
算头不算尾
异地
+3天
付款
承兑人
保证增信行
贴现人
老大不付找老二,老二不付才找老三
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0日
空头支票
银行
票面金额的5%不低于1000
持票人
2%
类型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双斜线只能转账
卡
开立证件
基本证件
18岁以上中国公民
身份证
18岁以下
户口本
外国人
护照
辅助证件
中国公民
居住证
驾照
有效证件
1类卡
权限最大
收付转无限制
2类卡
金融业务无限制
存取单日<=1w,年取<=20w
3类卡
任何时间余额不得大于2000
相当于老婆的卡
相当于丈夫的卡
相对于儿子的卡
分类
透支
贷记卡
不用先存钱
准贷记卡
需先交备用金
不可透支
借记卡
储值卡
面值不超过1000
企业
基本账户
特点
每单位只有一个
团级
收付转
现金存取
一般账户
做贷款/借款使用
现金不可取
不能与基本户同一银行
现金存不取
专用账户
转款专用
单位银行卡
之来源基本户
现金不存不取
信托
现金可存不可取
建设资金
现金可存可取
开户前向银行申请
收入汇缴
临时账号
特殊账户
0余额账户
没有基本户,作为基本户管理
不得存入
验资账户
网上银行
个人B2C
企业B2B
收付出
第八章: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订立
用工之日起生效
自用工之日起小于1个月
员工不签,离职、有薪资、无赔偿
公司签立正常,无赔偿
自用工之日起大于1个月小于1年
双倍工资
正常工资
补偿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大于1年
按以上正常补偿
自动签订无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
连续满10年
连续10年且距离退休10年
2次固定期限合同后
年假
1年5天
10~20年10天
20年上15天
报酬
扣款最多不超过总工资的20%,且不能低于基本工资
每月至少付款一次
不得以物替代
试用期
合同期<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x<1年,试用期小于1个月
1年<=x<3年,试用期小于3个月
x>=3年,试用期小于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保密
职工离职后不超过2年有效
计3
解除
协商解除
法定解除
权益
劳动仲裁
子主题
事假使用年假的
1年的2个月
10~20年的3个月
20年以上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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