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总论
2021-01-11 11:50: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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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征税目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征税依据:政治权力
本质:分配关系(以国家为主体),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90%)
税法的概念、特点
概念: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税法体现为法律这一规范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特点
属于义务性法规
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决定)
具有综合性
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
构成
主体(双主体)
征税主体: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主体: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征税对象
内容(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和保护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事实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税收法律事件
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税法的原则
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核心)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横向公平
纵向公平
税收效率原则
经济效率
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税法的要素
总则
含义: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
纳税义务人
含义:即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记忆:区分纳税义务人和负税人
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含义:即征税客体,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决定着某一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
重点记忆:是区分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基(计税依据)
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价值形态
从价计征
物理形态
从量计征
税目
含义:各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
重点记忆: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目的
明确征税范围
解决征税对象的分类,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
从价税
从量税
复合计税
税率
含义:征收的比例或征收的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重点记忆: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类别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车辆购置税
差别比例税率
产品差别
关税、消费税
行业差别
营改增行业
地区差别
城建税
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
定额税率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
纳税环节
含义:应当缴纳税款所处的环节
纳税期限
含义: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含义: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减免税
含义:国家对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减征、免征
重点记忆: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罚则
含义:对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附则
含义:与该法密切相关的内容
重点记忆:如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税收立法原则
从实际出发原则
公平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税收立法机关及法律级次
税收法律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举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准法律
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举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
举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于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举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
提议阶段
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负责立法调研,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方案,上报国务院
审议阶段
税收法规:国务院审议
税收法律: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修改后,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审议通过
通过
公布
税法体系的分类
按基本内容和效力
税收基本法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制定
税收普通法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
税收实体法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法
我国目前采用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国际税法
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实体法体系
商品和劳务类
增值税
消费税
关税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资源税
环境保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特定目的税类
城建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车辆购置税
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
车船税
印花税
契税
程序法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海关负责征收
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税法的实施原则
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税收收入划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环境保护税
烟叶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属于中央收入)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展涉税专业服务促进税法遵从
涉税专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涉税业务内容:纳税申报管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
税收管辖权
划分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分类
地域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国际重复征税
分类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产生前提条件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根本原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产生的形式
3种管辖权的交互重叠
国际税收协定
分类
处理的税种不同来划分
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税收协定
就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来划分
双边国际税收协定
多边税收协定
以处理问题的广度为标准
综合性的税收协定
单项的税收协定
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国家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协作
国际避税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我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参与了BEPS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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