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2022-09-06 11:18:59 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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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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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所享有的权益,而非指各项具体财产
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领域资源
国务院
其他
地方政府
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地方政府授权)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注: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
自免职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类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终身不得担任上述类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概述
合并、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分配利润
解散、申请破产
进行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重大财产
进行大额捐赠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般的国家出资企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
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企业改制的类型
上同
程序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定义
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
提供担保
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国有独资
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行使
国有控股、参股与关联方的交易
相对禁止
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绝对禁止
关联方交易管理
与关联方的交易
企业改制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国有出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进行产权登记
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人的上市公司股权
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面持有的其他股权
不进行产权登记
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两个以上国有出资企业,按出资额最大的进行登记
登记者
办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占有产权登记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占有产权登记
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名称改变的
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变动产权登记
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注销产权登记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每年2月1日——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企业产权转让
除政府以增资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纳入监管的行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100%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为最大股东
国有控股的子企业
< 50%
国有非控股企业+国有为最大股东+实际控制
纳入监管的企业
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
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
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
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
处于重大领域,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子企业产权转让
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批准程序
持股比例相同,相互协商
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产权转让
审核批准
由转让方委托
审计评估
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正式批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批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
设置资格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 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转让底价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确定受让方
以人民币计价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结算交易价款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适用范围
以最近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转让价格
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
纳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情形
企业产权转让制度
审批同企业产权转让
由增资企业委托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确定投资方
公开增资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企业原股东增资
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企业增资制度
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转让方式
≥10
100万元≤X≤1000万元
≥20
≥1000万元
信息公告期
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付款
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在同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
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在不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
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禁止无偿划转的情形
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其他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的事项。
直接进行账务调整的无偿划转事项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
概念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概述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
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最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
国有控股股东
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
国有参股股东
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
按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书面告知上市公司
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
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批或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审批
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确认转让股份价格
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 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收取转让价款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前,原则上受让方人员不能提前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得干预上市公司
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国有控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
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为实施有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在国有东在国有股(经本次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之间转让的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减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资的
协议转让情形
同“公开征集转让”的定价规则
一般情况
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
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
特殊情况
现金付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收取转让现金付款的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认定的上市国有股东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
定价
上市公司股份价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且与国有股东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对该产权变动决策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1前1 个交易日、前 20 个交易日、前 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
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包括上市公司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行为。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
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
财政部门
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拉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
监管部门
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权益
金融资本
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责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金融机构
财政部门对占有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产权登记
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及因开展受托理财等正常经营业务所形成的股权资产
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股权,不在长期股权投资项下核算的
不进行产权登记的情形
登记范围
登记主体
财政部负责中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管辖
因投资,分立、合并面新设机构的
因收购、投资入股而取得机构股权的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情形
占有
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范用、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
注册资本发生变动
组织形式、机构类别及级次发生变动
国有控制出资人名称、出资类别、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发生变动
其他当办理产权变动查记的情形
变动
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法人资格的
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出资人中不再存在国有控制出资人的
其他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形
注销
登记形式和内容
金融机构经济行为时,应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30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金融机构总部报送的产权登记信息起30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金融机构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金融机构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发生产权变动或者注销情形时,应当先补办产权占有登记、再申请办理产权变动或者注销登记。未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不得进行国有产权转让
登记程序
金融机构总部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及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下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编制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与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
监督与管理
金融企业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主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转让管理体制
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
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确定产权交易机构:连续 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 90%,应当重新报批。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一次性收取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
控股股东
1年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5%内部决定。按年报财政部门
1年累计≥5%;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
参股股东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情形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城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转让信息的情形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上市公司连续 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
前30个/前1日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孰高
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监督管理
集团(控股)公司
多家持有,按比例最大,相同比例协商
报告主体
(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投资方资格审查
被增资企业原股东参与增资,且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
国有金融企业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金融企业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确定资本及股权比例
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公开征集意向投资方
国有金融企业因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各投资方均为国有企业的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方有特殊要求的
由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其他单位参与增资的
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
国有金融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
国有金融企业原股东增资的,其中,非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参与增资的股东连续持股时间原则上不宜短于一年
以下情形经集团(控股)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经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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