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人力资源劳动争议
2024-01-01 22:25:1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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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font color="#dc2d1e">特征</font>
1.主体间须存在劳动关系
2.内容须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3.当事人特定
<font color="#75c940">适用范围</font>
适用范围
1.因订立变更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因劳动关系确认
3.因除名、离职、辞职和辞退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培训及劳动保护
<font color="#dc2d1e">5.因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font>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font color="#75c940">不适用情形</font>
1.劳动者与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3.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导致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5.个人或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6.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的纠纷
7.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处理程序
1.协商
一方可约见另一方当事人通过面谈等方式协商,另一方可书面或口头回应
可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协助其与企业协商
2.调解
<font color="#75c940">调解组织</font>
成立规定
1.大中型企业应依法设立,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
2.总部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3.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4.小微企业可设立委员会,也可由双方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组织构成
成员
职工代表
工会成员担任或全体职工推荐产生
企业代表
企业负责人指定
主任
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人数
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人数须对等
委员会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5.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等出现的问题
6.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协助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调节员职责
1.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2.接受企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解申请
1.当事人可书面或口头向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2.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可受理的应在 3 日内受理
3.调解应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生效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
2.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约束力,可作法院裁判根据
<font color="#dc2d1e">3.因支付工伤医疗费、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达成的协议,单位如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可持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font>
<font color="#dc2d1e">3.仲裁</font>
概念
<font color="#dc2d1e">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必经程序</font>
<font color="#dc2d1e">只有在仲裁委裁决后对裁决不服,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才能向法院起诉</font>
仲裁组织
三方组成
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
代表人数为单数
非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委员会之间不具行政隶属关系
仲裁程序
<font color="#dc2d1e">仲裁时效</font>
时效为1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
适用情形
1.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
2.因不可抗力原因
2.其他正当理由
仲裁时效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适用情形
1.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2.一方通过申请协商、调解等向对方主张权利
3.一方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等请求权利救济
不受1年时效限制
<font color="#dc2d1e">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font>
<font color="#dc2d1e">劳动关系终止,则从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font>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规定
<font color="#dc2d1e">1.劳动关系存续期劳动报酬争议</font>
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拒付工资
书面通知送达之日
不能证明
劳动者主张之日
<font color="#dc2d1e">2.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支付补偿、工资等争议</font>
劳动者能证明单位承诺支付时间
承诺支付之日
不能证明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3.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争议
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时间
劳动者主张之日
仲裁申请
可书面
可口头
书写书面仲裁申请确有困难
裁决时间
仲裁庭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延期,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不超 15 日
仲裁费用
不收费
<font color="#dc2d1e">裁决效力</font>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font color="#dc2d1e">终局裁决</font>
适用情形
1.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font color="#dc2d1e">2.追索工伤医疗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单项不超过月最低工资12 月金额的争议</font>
不适用情形
1.劳动者自裁决书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2.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无管辖权、适用法律有误、证据伪造等,自收到裁决之日起 30 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font color="#dc2d1e">仲裁管辖权</font>
管辖方式
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发生的劳动争议
地域选择
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均有管辖权
<font color="#dc2d1e">特殊情况的管辖权</font>
双方分别向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
仲裁管辖不变
移送管辖
仲裁委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管辖范围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管辖异议
2.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前发生争议
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提出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仲裁案卷保存期限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不少于 5 年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
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当事人和举证责任
当事人
1.用工单位或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分立为若干单位,承受权利义务单位不明确
分立后单位均为当事人
4.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前发生的争议
依法将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合并后单位为当事人
5.发生争议的单位因责令关闭等不能承担责任
6.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
将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谁决定,谁举证
<font color="#dc2d1e">举证责任</font>
劳动者和单位举证责任
1.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有关证据属单位掌握或管理的应由单位提供,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3.开庭中劳动者无法提供单位掌握或管理的证据,仲裁庭可要求单位指定期限提供,如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举证责任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仲裁委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收集
<font color="#75c940">4.提起诉讼</font>
直接起诉事项
<font color="#dc2d1e">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font>
不必再进行仲裁程序,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诉讼审理依据
1.按劳动关系处理
停薪留职、下岗待岗、内退、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
2.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
3.不受理
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一方反悔提出诉讼
4.裁定驳回起诉
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一方反悔提出诉讼,法院已受理
5.按终局裁决处理
<font color="#dc2d1e">追索报酬、工伤待遇等,涉及多项但每项不超月最低工资 12 月金额</font>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当事人
1.招用尚未解除合同劳动者
1.原单位以新单位侵权为由起诉
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原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
列新单位为第三人
3.原单位以新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起诉
新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与未办执照、营业期满仍经营、执照被吊销单位发生争议
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3.未办执照、营业期满仍经营、执照被吊销,以挂靠等方式借用执照经营
单位和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4.承包经营期内,与发包承包一方或双方发生争议起诉
发包人与承包人作为当事人
5.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须共同参加的仲裁当事人
追加遗漏人为当事人
6.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诉讼
以执照登记字号为当事人,注明字号业主自然情况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font color="#dc2d1e">因单位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发生的争议</font>
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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