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第四章 三大票据
2016-06-27 14:37:20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第三章主要讨论了票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而第四章则深入探讨了三大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由出票人向付款人发出的,要求其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指令。本票则是由出票人承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承诺。支票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要求其在见票时将一定金额从出票人账户中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指令。这三种票据各有其特点和用途,但都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汇票(一)
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出票银行签发
可转账,有“现金”字样的可提现
提示付款期:出票日起1个月(即付)
商业汇票
按承兑人分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出票
银行以外的企业或组织(个人不能使用)
付款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
汇票到期日起10天(远期)
按到期日
即期汇票
见票即付、到期日=出票日、未记载付款日
远期汇票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
绝对记载7项:“汇票”、“委托”、金额、付款人、收款人、日期、签章
相对记载
付款日期
不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3选1)
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
出票地(3选1)
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
非法定记载
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银行无审查责任
背书
种类
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记载事项
必须
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
相对
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要在粘单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性
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附条件,若附,条件无效(非背书无效)
部分背书无效(金额拆分或转让给多人的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
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禁止背书的记载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A“不得转让”的,后手B再转,则A对B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承兑
提示承兑
定日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规定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付款人须在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3日内无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日期(未记载按提示承兑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签章
另签合同不属于票据保证(质押同)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的,已承兑的承兑人,未承兑的出票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效力
与被保证人、其他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可追索
汇票(二)
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没按时提示付款的,作出说明后,付款人应当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追索
前提
①到期后被拒绝付款、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
②已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并已获得“拒绝证明”
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有连带责任
可以不按顺序,也可以对其中一人、数人进行追索
内容
持票人
①本金②利息③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被追索人再追索
①新本金②新利息③新费用
通知期限
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追索人
未按时通知仍可追索,但要赔偿因未按时造成的损失,以票据金额为限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