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基础知识
2016-06-27 12:11:53 0 举报
AI智能生成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票据的基础知识。首先,我们探讨了票据的定义和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接着,详细解释了票据的基本要素,如发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等,以及票据的支付方式和流通过程。此外,我们还讨论了票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如作为支付工具、信用工具和融资工具的重要性。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了票据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和风险防控。这一章为读者提供了全面而深入的票据知识,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票据的基本概念和应用技巧。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关系
票据法关系
票据关系
例:A签发票据给B
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非票据关系
例:A偷了B的票据,B要求A归还
基础关系
例:AB签订买卖合同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
票据行为
无民事+限制民事签章的,”签章“无效
瑕疵取得、恶意取得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签章
个人
本人签名或盖章
单位
预留银行签章
预留财务章,但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
未加盖专用章而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出票人签章无效则票据无效
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无效的,其承兑保证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
背书签章无效的,不影响“前手”有效的签章
四类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无记载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无记载,适用法律规定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有效力,不记载无效力
非法定记载事项
无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不得更改的内容
金额、日期、收款人、金额大小写一致
代理
签章
必须代理人签章+注明“代理”字样
无权代理
签章人承担义务
越权代理
签章人承担超越权限部分义务
权利
取得
必须给付对价
税收、继承、赠与取得,可不付对价,但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瑕疵取得、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补救
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可以
付款人12日内没收到法院止付的,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无效
公示催告
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告
普通诉讼
失票人申请法院判定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消灭
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出票日起2年
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对前手(非出票承兑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支付或承兑起6个月
对前手(非出票承兑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抗辩
对物
对抗所有
持票人
①应记载内容欠缺、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②无权或越权代理部分
③票据上有禁止记载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④背书不连续,取得票据有瑕疵、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对人
可以
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义务的“直接”债券债务关系人抗辩
不可以
票据债务人不可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持票人明知除外)
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伪造与变造
改签章:伪造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被伪造人”也不承担责任
改其他:变造
签章在变造前,按“原记载”内容负责
签章在变造后,按“变造后记载”内容负责
无法辨别前后的,视同变造前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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