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2016-06-21 15:47:0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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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要探讨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特殊类型的商业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类是普通合伙人,他们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他们只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结构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在吸引投资和扩大经营规模方面具有优势,同时也降低了普通合伙人的风险。然而,这种结构也可能导致权力和责任的不平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谨慎处理。此外,本章还详细介绍了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等各个环节,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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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设立
2-50人
普通、有限至少各1个
特殊法人可做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劳务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
事务执行
有限不执行、不对外代表
有限8项允许行为
①参与决定入伙退伙
②建议③查资料
④选择事务所⑤获取财务报告
⑥依法为本企业担保
⑦⑧提起诉讼
责任承担
no zuo有限
zuo无限+赔偿
利润分配
相对禁止利润全归部分人
绝对禁止全部亏损归部分人
未约定视同允许
有限合伙人
内部交易
同业竞争
财产份额的处置
出质
有限:约定--允许
普通:一致同意
对外转让
有限:提前30天通知
无限:约定--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身份转让
有限转普通
自始无限
普通转有限
转后有限
债务清偿
新入伙有限
认缴份额
退伙有限
退伙时“取回”份额
解散清算
解散
约定解散事由出现
期限届满,不继续
全体决定解散
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执照
清算
清算人
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同意指定人(15日内)
15日未确定,合伙人及+关系人可找法院
申报期限
确定清算人10日内通知,
60日内公告
收到通知30日,未收到45日内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债务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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