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概述
2016-07-21 21:07:51 0 举报
《民法讲义债法总论--第一章债法概述》主要介绍了债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分类。首先,它阐述了债的概念,即债权和债务的关系,以及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接着,书中详细分析了债的特征,包括相对性、平等性、自愿性和有期限性等。此外,还对债进行了分类,如根据产生原因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本章旨在帮助读者建立对债法的初步认识,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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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标的之性质
按份责任的特点:对外(对债权人而言)按份,对内无关
连带责任
5、债具有期限性。债具有死亡基因,目的达到,债权消灭。
财物之债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多数人主体一方有无连带关系
法定之债意定之债
1、种类物是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2、特定物包括两类:①独一无二的物②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为特定物。3、特定物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4、种类物买卖也有风险负担问题。但若未特定化,风险由出卖人负担,不能转移给买受人。
①按份之债无内部关系。②连带之债有内部关系。在连带债务,对外承担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依照内部的份额比例分担(分担请求权)。
3、客体为给付。给付即有目的的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区分标准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四种不真正连带:1、产品责任。2、医疗产品责任。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者与污染者。4、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
2、债的主体特定。因此债具有相对性,债又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
例外
债的发生原因
一方主体人数的多寡
两者区分: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对外方面没有差别,在对内方面的差别在于,1、不真正连带责任仅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2、追偿权是单向的。仅可向一人追偿。3、全额追偿。
特定之债种类之债
1、动产的多重买卖2、一房数租
补充责任的特点: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数额
按份责任
特征
指对外(对债权人而言)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由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承担责任。
4、债具有平等性。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财产。因此,同一客体上可以病例数个相同内容的债权,这也是一物数卖发生的原因。
1.意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分类
区分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
多数人之债包含双重法律关系:①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关系;②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关系。
①协议补充确定。②行使选择权:(a)对选择权的归属无法定或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b)可约定由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选择权;(c)选择权人应在约定或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否则,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选择权转归对方行使;第三人的选择权转归债务人行使;(d)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当事人之最后一方时生效。③因其他标的履行不能而特定:若选择之债仅剩一个可以履行,选择之债亦成为简单之债。
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仅有一个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
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对债权人而言)连带,对内按份(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过程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
根据现行法,二人以上共同负担的同一债务,(至少)有四种形态。即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补充之债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补充责任: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2、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致使第三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安保义务人常丹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3、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该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的,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多数人之债(责任)再观察
劳务之债
1、须注意:是“标的”即给付只有一个,而非“标的物”只有一个。2、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一是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具体理解为1、赴偿债务(送货上门)。时点: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出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2、往取债务(上门提货)。时点: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按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债权人前来领取3、送付债务(代办托运)。时点:债务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二是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具体理解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
债权人
概念
①侵权行为;②无因管理;③不当得利;④缔约过失;⑤拾得遗失物;⑥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⑦受益人的法定补偿义务
债务人
债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
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转为特定之债。转化的途径有二: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所有的债都是财产法律关系。以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选择之债特定的方式有三
特点
发生原因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对债权人而言)连带,对内不按份(有且仅有一人最终承担)
①双方行为(合同);②单方行为,如遗赠、捐助行为;③共同行为,如设立公司的协议、合伙协议等
2.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
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之标的是否具有选择可能性
财物之债的标的物之性质。这是对财物之债的分类
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每一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
注意:标的(客体)不等于标的物
1、劳务之债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财物之债有标的(客体),亦有标的物。2、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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