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2016-08-05 10:07:01 0 举报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是民法讲义中的重要部分,主要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已经形成的合同。这些情况通常包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本章也详细解释了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效果,以及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问题。通过学习这一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精髓,为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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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特殊法定解除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解除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此时,双方均有解除权,均不负责。但债务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债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毁约,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有三种救济可能性:1、解除合同,2、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种情况适用于履行期限与订约目的不具有密切联系的迟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与订约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需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行使法定解除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B,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C延迟履行后,债权人能证明继续履行对其毫无任何意义或利益。2、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鞥实现,即根本违约。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效果
注意,若一方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迟延履行一方不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预见的主体是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不利益的一方;预见的内容为情势变更发生的可能性;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预见的标准为主观标准(即以遭受不利一方当事人的实际预见能力为准)。如果当事人于订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适用条件
⑥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④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
①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协议解除
1、合同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2、溯及力问题。继续行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3、违约责任问题。A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B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的,未履行义务方不承担责任,但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不可抗力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以后,二是已经及时通知对方,三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C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终止,所以合同解除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概念
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①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的事件,原本就是双方订立合同时作为参照的合同基础,合同订立后,情势未曾发生过变更。此时没有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余地,符合构成要件的,可以适用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等制度解决。 ②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情势变更的,对当事人而言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情势变更
一般法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行使1、采用通知方式,书面或口头均可2、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同意。3、对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判决仅为对解除后果的确认。合同法解释规定了相对人的异议的期间。有约定的异议期间按约定,无约定的,一般为三个月。4、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特别注意两个,一个是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解除权。二是在商品房买卖中,出卖人迟延交房或者买受人迟延付款的,经催告后在三个月未履行的,对方才有法定解除权。一方享有法定解除后,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3个月内,对方未催告的,应在其1年内行使。
1、情势变更主要包括主要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2、情势的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3、情势的变动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③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特殊法定解除之三:《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
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
合理理解
④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①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a)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a)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③因情势变更而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无损害赔偿问题。
注意区分
一般法定解除
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1、合同因违约被解除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合同部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为违约责任问题,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地盘。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去效力。但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权成立时,合同不能自动终止,仅仅具备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约定解除
⑤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产生事由
特殊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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