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2016-08-01 22:45:20 0 举报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主要探讨了合同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如何按照约定的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执行合同义务。首先,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都应遵守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其次,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此外,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合同的解释问题,如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有争议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公平原则进行解释。最后,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如分批交货、分期付款等,还需要注意合同的分批履行和结算问题。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合同上的义务群
合同漏洞的填补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给付义务
①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②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③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从给付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A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B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加速到期制度)C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依照合同法108条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
附随义务的功能: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辅助功能)2、维护对方人身或者财产等固有利益(保护功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同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5)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6)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到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清偿抵充规则的前提条件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不真正义务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效力
收货人的及时检验和通知义务
全面履行的原则
合同固有、必备、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所谓行使的效力指的是须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发生的效力2、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效力。所谓存在的效力指无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当然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限于履行延迟。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
约定抵充。①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确定债务人履行的部分抵充的是哪部分债务。②双方可以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1、发生上的牵连性。(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2、履行上的牵连性。(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有权不履行)3、存续上的牵连性(一方的义务因履行不能而免除时,除非对方负担风险,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免除)
主给付义务
构成要件
1、先履行一方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的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3、因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先合同义务
合同漏洞填补的顺序如下:①有名合同:(a)先协商确定,后按照交易习惯或进行体系解释确定;(b)按照《合同法》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规定处理;(c)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②无名合同:(a)先协商确定,后按照交易习惯或进行体系解释确定;(b)参照《合同法》或法律关于与该无名合同最相类似之合同的规定处理;(c)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
双务合同的牵连性
①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做出对待给付的情形(不安事由),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附随义务
①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决定合同类型,仅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
司考中,注意两点关于从给付义务的:1、双务合同中,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处于对待给付地位,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2、双务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其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
履行内容
1.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清偿的抵充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和通知义务
原则:无论是提前履行,还是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由于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债权人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例外:债务人的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除外,另外,债务人因提前或者部分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不真正义务,亦称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A、不真正义务的违反,本质上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B、权利人违反此义务,不得诉请履行,不得解除合同,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后合同义务
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有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性质不同。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不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合同解除影响不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部分履行
合同的履行
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
《合同法》大多数规范系任意性规范,若当事人的约定于合同法的规则不一致,按当时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的内容,即约定优先。
原则
类型
规则:包括主体、内容、方法、履行的提供,受领与拒绝,履行的抵充等。
指定抵充。①指当事人没有约定。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履行的部分抵充的是哪部分债务。②指定抵充的特点:(a)债务人享有指定权;(b)时间要求:债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c)债务人在指定抵偿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
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提前履行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诉请实际履行,但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诉请其实际履行,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若当事人就某些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确定合同内容,具体如下: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③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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