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债法总论--第三章不当得利
2016-07-25 21:59:03 0 举报
第三章不当得利主要探讨了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或事实状态而获得利益,但该方并未付出相应的对价或者其获得的利益超过了其应得的部分,从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况。这种法律关系被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获利的一方返还其超出部分的利益。这一制度旨在维护公平正义,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应有的利益,同时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客体:给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
1、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②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
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
2、给付型不当得利
债务人(受益人)
2.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得利之构成要件。如:灯塔捕鱼问题
3.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
分类
内容
1、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3、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4、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①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但下列财产上的损失,受益人不得扣除:1,向第三人支付的价金2、返还不当得利所支出的费用3、不当得利对得利人身体或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当得利之债
关于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的理解,指的是:1、所受利益本身已不存在。如所受利益因毁损、灭失,被盗,遗失或有其他情况不能返还。再如,所受利益赠与他人的,当然也有例外。2、得利人的财产损失。善意的得利人因信赖所得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而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于返还时得主张扣除。
不当得利
A、权益侵害型不当B、支出费用型不当C、求偿型不当得利
主体
即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采用非统一说:(a)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b)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法律权利或法律原因)。
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债权人
构成要件
②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
1.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受益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此时,应认定受益人应偿还的价额“为零”,不必返还。
第三人
①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②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③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④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包费)。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索贿)。
①受益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负返还义务。②受益人为恶意的,须返还全部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其他排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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